霸道

一、壮大民间力量

“人类正义”对人权的理解构建于“有限理性”之上,其认为由于个人对“人权”的理解的不同,个人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因此会因为“有限理性”而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而个人应对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所采取的不同应对措施实质上折射出不同国家在人权实现程度上的差异。“有限理性”意味着人的“有限理性”限制了个人对自己人权被侵害的事实的判定,即个体无法根据客观环境对自己的人权实现程度做出完整的判断,即存在“理念偏差”。“理念偏差”的存在证明了“人类正义”的“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但是人权的实现程度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的观点。对于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三梯队的国家的公民来说,侵害人权的事实大多数由于政府歧视性行政、宗教蒙昧与宗族管理,但是问题就在于对于这些公民日常显而易见且容易对其侵害人权的事实做出性质判定的侵害人权行为,被侵权者与侵权者没有意识到正在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且对自身不利。对于侵权者来说,或许政府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行政权力与人权的“边界”、又或许政府的“执法者”及“公务员”自身也身处宗教蒙昧与宗族管理之内而“身不由己”,但是对于那些低水平人权实现的国家来说,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身份是很容易实现转换的,因为政府行政没有彻底摆脱宗教蒙昧及宗族势力的影响。虽然不能说政府是宗教蒙昧及宗族势力的“傀儡”,但是上述两种基于“血缘”及“地域”的因素的存在必然导致“歧视性行政”及行政行为的“非法制化”;对于被侵权者来说,基于宗教蒙昧或者宗族管理的侵害人权行为虽然对其产生物质层面或者精神层面的伤害,但是由于被侵权者自身所处的宗教环境、宗族环境,这些侵害其人权的行为又是“约定俗成”的规则,因此对于被侵权者而言实质上侵害其人权的行为并不能被受侵权者认定为侵害人权的行为。因此,要在处于宗教蒙昧及宗族势力影响之下的民族国家推动人权事业的进步就不能仅靠侵权者或者被侵权者的“自觉”而“巧合性”地摆脱宗教蒙昧及宗族势力的“封闭循环”,而是要在依靠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自觉”的基础上,寻求脱离当地的宗教势力及宗族势力影响的外部力量的帮助以摆脱宗教蒙昧或宗族政治。这里说提及的外部力量可以是联合国,也可以是其他国际人权组织,他们对于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三梯队的民族国家摆脱宗教蒙昧与宗族势力的“封闭循环”的帮助首先在于其通过传播“人权”思想及“人权”科学帮助侵权者及被侵权者“自觉”意识到人权的存在及自身所处社会环境之中的侵权事实,其次则在于基于侵权者及被侵权者的“自觉”及人权实现程度为当地政府提供推动当地人权事业进步及改变当地人权实践不利局面的“方案”,进而推动政府主动或被动地通过优化政治体制、规范行政行为以降低宗教及宗族因素对政府行政的影响,从而推动当地人权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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