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秩序》

第一章 国际人权秩序

一、“人类正义”与国际人权秩序

“人类正义”是为了应对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的“美洲孤立主义”思想对当今的国际秩序及国际治理格局造成的颠覆性冲击,进而产生对国际民主与国际人权事业的潜在不利影响而提出的。“人类正义”提出“国际人权秩序”的概念用以阐述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现状并应对潜在的国际秩序及国际治理发生不利于推动人权事业的变化的工具。“人类正义”将联合国或其他国际人权组织视作国际人权秩序的核心,将处于国际人权秩序各梯队的民族国家视作国际人权秩序的关键组成部分,也因此可以理解为“人类正义”将人权事业定位为一项需要国际社会与民族国家共同推动的民族国家的内政事务。“人类正义”语境之下的人权具有三个层次,分别对应国际人权秩序的三个梯度:人权的第三层次也是最基础的层次也即是民族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政权的权力,对应的是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三梯队;人权的第二层次是人权实现程度优于人权第一层次的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的层次,对应的是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二梯队;而人权最高实现程度则是初步解除国家、社会对“人”这个概念本身的各种限制,对应的是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一梯队。正是基于“人类正义”对人权实现程度的划分,“人类正义”认为政府主动而为、社会力量推动与国际社会压力是人权实现的三个必不可少的前提,也因此决定了“人类正义”将联合国或其他国际人权组织视作国际人权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及公民权的彻底实现是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二梯队与第一梯队的分界线的合理性。“人类正义”所理解的人权是“天赋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力,但是基于国家政治体制与社会模式等多种因素,人权的实现程度存在差异,而且“人类正义”将民族国家在“公民权”概念范畴之内的人权实现程度的差异归咎于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模式与具体的行政制度。正如下文“社会模型”指出的那样,在民主机制的前提之下,赋予公民完整的公民权必然会实现“政府管理与公民监督”的公民社会,也即是政府公权力在与民间力量的动态博弈之中选择了适于其本国社会模式、政治体制的权力边界,而这一切的关键在于民族国家存在可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涵盖从政府行政到民主选举的民主机制。因此,人权的实现程度的第二层次从人权的“实现内容”到人权的“实现质量”均优于人权的第三层次实现程度。允许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不单纯是对政府行政理念的考验,更是对民族国家的社会运行模式、公民整体素质水平与政府行政水平的综合考验,因此需要寻找社会团体或者能承担相当于社会团体的推动社会缓慢“进步”的角色的组织承担传播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及提供社会慈善服务等社会公共产品的责任。之所是社会团体或者相当于社会团体的组织而不是通常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原因可以利用政府公权力与民间权力在社会治理之中的动态博弈进行简单阐明。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公权力与人权是互相对立的两个力量,当政府公权力完全控制社会治理的时候,政府公权力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方向与深度,也因此不存在人权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而当政府主动放权的时候,为了实现与政府完全控制社会治理的方向与程度时一致的社会治理水平,政府需要公民个体参与或者社会团体参与协助完成政府公权力未涉及的社会治理的层面以达到“完美”的社会治理水平,这时公民个体参与或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就是人权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人类正义”认为人权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取决于社会模式、社会团体体系构建等因素,因此存在当政府公权力“放权”的时候,人权未能“填满”政府公权力的“缝隙”,即存在人权在社会治理方面未必能达到政府公权力的效率与效能的可能性,因此为实现“完美”的社会治理人权与政府公权力必然始终处于动态博弈的过程,所以决定了人权实现的“脆弱性”与政府引导社会团体体系发展的必然性。

“人类正义”提出从国际社会与民族国家两个维度构建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社会团体体系,其中国际人权秩序就是“国际性质”的“社会团体体系”,只不过国际人权秩序的节点不再是单一的社会团体而是民族国家,但是国际人权秩序与社会团体体系一致的就是“驱动力”均为政治性质的组织或者基金会,因此国际人权秩序选择了依附于联合国或者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秩序的发展策略以推动国际人权事业。“人类正义”提出的国际人权秩序的理论工具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人权”的“四权分立”的国际权力结构,而实践工具这是第二章“民族国家的人权实践”与“多元社会的人权实践”所构筑的人权实践模型。因此,国际人权秩序的表征是将民族国家根据人权现状区分为三个梯队及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为核心的秩序体系。“人类正义”按照人权实现程度将大部分发达国家列为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一梯队,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及少部分发达国家和非洲的贫困国家列为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二梯队,将非洲及亚洲的最不发达国家列为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三梯队。很显然地,国际人权秩序是一个依附于当今国际秩序但是又区别于当今国际秩序的“非政治性”概念,但是国际人权秩序以人类正义作为衡量不同宗教及文化背景的民族国家的人权实现情况又隐含着对不同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的优劣进行评判的意味。“人类正义”指出包含法国等国家在内的位列国际人权秩序第一梯队的国家已经实现了较高水平的人权,其人权实现的未来主要方向将是争取人类自由与人类正义及族裔之间的就业平权等较高层次的公民权实现;包含印度等国家在内的位列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国家由于宗教、社会意识、种族歧视、政治体制、生产资料被垄断等原因其人权实现的程度较低,其人权实现的未来主要方向将是争取解决歧视性行政、不公正的司法系统、就业歧视等制度性问题,实现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权;而包含索马里等国家在内的位列国际人权秩序第三梯队的国家则面临着人权匮乏的情况,其人权实现的未来主要方向将是实现解决种族压迫、饥饿等生存与发展意义上的人权匮乏问题及实现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权。种族压迫、性别歧视、就业歧视、不公正的司法、歧视性行政、种族歧视、种族压迫、资本匮乏、人力匮乏、专制体制等人类正在及未来将要面临的主要人权问题正是形成国际人权秩序的“评价标准”,而且国际社会有必要建立这一套衡量民族国家人权现状的“标准”以国际社会的外部压力推动民族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因为国际人权秩序背后的人权观将民族国家的人权现状归咎于本国的制度性问题、社会模式及历史问题。而为了对民族国家合理地施加压力使其主动进行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变革以推动本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国际人权秩序提出应当由拥有政治或经济强权的民主国家支持的国际人权组织或联合国的多边外交机制制定具体的“标价标准”并对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变革进行有限的外部指导,因此“人类正义”认为国际人权秩序的核心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而这不是为了评价公正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推动国际人权事业。“人类正义”将国际人权秩序及本国的民主力量视作民族国家进行社会改造的压力来源。“人类正义”认为“人权”是一个基于“人类正义”的清晰的概念,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有一个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能达到的人权实现程度,因为人权的实现必然是以行政权权力空间的压缩为代价的。虽然“人类正义”简单地将人权与行政权视作社会治理的两个对立力量的观点没有考虑到人权是行政权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而让渡至民间力量的客观情况,但是“人类正义”将人权与行政权视作治理社会的对立力量的看法还是揭示了“人权现状”的脆弱性,即基于本国社会治理困境、民主困境等客观存在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一梯队国家的“国情”,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一梯队国家有参考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二梯队国家制度的趋势,进而影响到国际人权秩序第一梯队国家基于本国制度优势而形成的“人权优势”。因此,国际秩序第一梯队国家必然是国际人权秩序的维护者,即为了避免丧失本国的“人权优势”,进而导致国际人权秩序倾覆而投资于国际人权事业,通过国际人权秩序向国际人权秩序的第二梯队国家及第三梯队国家宣扬本国的制度优势及“人权优势”,而这也是国际人权秩序在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层面上优于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优势,因为国际人权秩序可被视作基于国际秩序的民间力量。“人类正义”认为民主只是实现人权的工具,衡量民主的意义终究还是要衡量其对人权实现的价值。宗教、社会文化、政治体制等因素都是潜在的限制人权的限制因素,因此在具体的民族国家的环境之中评价人权实现程度的一个“透视镜”是“选举平等”、“司法公正”、“监督政府”、“就业平等”等“公民权”意义上的人权实现程度。对此,“人类正义”提出“温和改革思想”及“人权等价模型”解释不同民族国家之间在人权实现程度(公民权实现程度)方面的差异。“人类正义”认为人权匮乏的民族国家要摆脱人权匮乏局面的根本性途径是进行社会改造,但是“人类正义”主张“温和改革”,认为民族国家可以先争取实现公民权的完全实现,再争取公民权内涵之外的人权,利用民族国家的民主机制“温和”地推动社会变革。在众多民族国家的民主机制之中,“人类正义”认为“议会”是最值得利用的进行“社会改造”的工具,因为议会一方面可以通过迫使政府变革进而直接推动政治体制的变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有助于进行社会意识改造的法案以推动人权意识的传播。



图1.1 “人权等价模型”​

国际人权秩序的存在意味着民族国家的人权现状是动态演变的,而“人类正义”将民族国家人权现状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希望寄托于民族国家的制度性变革。“人类正义”提出了一套基于社会意识培育及制度性平权的制度安排实现国际人权秩序第三梯队国家发展为第二梯队国家,第二梯队国家发展为第一梯队国家,即通过“政府中立”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人权”的“四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抵消少数族裔、落后群体由于在政府行政及司法上的劣势地位而社会地位低下的不利影响并基于不同族裔、不同群体在社会地位上的平权而解决就业歧视、饥饿等人权问题。对此,“人类正义”给出的解释是,虽然民族国家存在民主机制及“民族概念”的约束,政府行政对少数族裔、少数群体造成的影响已经被大幅度降低了,但是不可否认地是政府在民主机制存在的前提之下,仍然会存在歧视性行政的行为。而“人类正义”提出解决“歧视性行政”的方案是“政府中立”,即降低政府内部的“人身依附性”以提高政府的可监察度及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水平。“人类正义”认为追求政府“不同族裔的政策平等”可以通过“小政府”或者“联邦制”等形式实现,而要追求“不同族裔的行政平等”只能通过强化对政府的监察及社会团体对行政权的制衡。可以说,利用制度性变革解决发展问题是“人类正义”的一大创造,但是这也只是“人类正义”理论体系中“不存在不受民主保护的人权”的观点的注脚。“人类正义”认为国际人权秩序第三梯队国家要解决人权匮乏的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解决发展问题,但是“人类正义”摒弃了传统的“招商引资”的思路,认为第三梯队国家要解决资本匮乏、人力匮乏的根本性途径不是依靠发达国家的援助,而是要通过“政府中立”的制度性变革解决歧视性行政、不公正的司法等基于种族、宗教因素而形成的“国家内乱问题”,以种族平权解决饥饿问题、人力匮乏问题;至于解决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国家的人权问题,“人类正义”认为要在“政府中立”的基础之上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人权”的“四权分立”的国家行政结构,以培育社会团体体系作为培育社会人权意识、监察政府及捍卫民主的重要手段。很显然,“人类正义”提出的国际人权秩序是植根于当今的国际秩序并且把国际人权秩序的根源归咎于民族国家的制度性问题。因此,“人类正义”将国际规则公平与联合国作为国际人权秩序的核心并寄希望于通过联合国这一国际政治组织通过在国际社会宣扬民主、人权理念推动民族国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在欠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推动人权事业。承认民族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及基于主权平等的公平、公正的国际规则是“人类正义”基于“人权”提出的“人权平等”概念,也因“人权平等”形成当今的国际人权秩序及国际秩序。但是人类的发展当然不能止步于此,但是基于人权问题夹杂着的“政治性”及联合国的政治性质问题,要改变现存的国际人权秩序似乎只能寄希望于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的社会力量。



二、国际人权秩序的现实意义

1.“二元论”国际秩序的必然性


美国与联合国并存的“二元论”国际秩序是全球自由贸易及国际秩序格局之下的美国社会内部矛盾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经济模式与社会运行模式的潜在的不利影响。以大型跨国企业为主的经济全球化的最终结果往往只能是有利于大型跨国企业的股东及围绕这些大型跨国企业或其股东配套的服务业,进而导致发达国家经济模式僵化、基于社会财富分化而造成的社会阶层流动性下降及因社会内部竞争下降而导致的国家创新能力的下降。民粹是最容易被利用及操纵的民意力量,也是最容易影响选举结果的因素之一,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民粹往往是“反建制”的,因为民粹产生的根源就是社会的不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的产生源头之一是政府及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及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处于社会底层的公民往往是反建制的,因为由于这个群体因为其现在所处的不利经济处境及政治处境而陷入被社会边缘化及代际贫困传递的不利处境之中,他们在寻求改变其自身及后代所处的不利处境的道路,但是由于这个群体所接受的教育、所处的社会背景及资源,其很难摆脱自己现在所处的阶层。因此身处社会底层的公民往往是反建制的。出于人性,他们往往会将自己人生的失败归咎于外在的经济环境及社会精英与政府对他们的盘剥。因此,要通过操弄社会底层公民的情绪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反对精英、反政府的“反建制”。但是社会阶层的分布必然是呈“金字塔”式的结构的,处于社会最上层的社会精英必然是社会中人数最少的群体,但是这些社会精英是依附于社会及社会背后的社会规则而成为“金字塔”上的少数人,他们因为社会制度的存在而获益,进而在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的美国形成“两个社会”、“两个国家”及阶层对立与社会矛盾激化。因此,“美洲孤立主义”的缘起不是一个孤立的声音而是群体的声音。一方面是美国基于发达国家的义务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国际责任,另一方面是美国包含金融业在内的各行业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竞争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衰落。因此,在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双重作用之下,美国开始形成“反华”、“仇富”的“民粹思潮”,既是因为美国的富豪阶层受益于本轮经济全球化而财富飞涨,也是因为大规模外国移民通过工作签证移民美国,进一步挤压了底层白人的生存空间。由此,类似于“美洲孤立主义”(具体详见附录A)的“民粹主义”逐渐在美国各界形成,结果就是在美国选举政治的作用机制的影响之下,“美洲孤立主义”此类“本土主义”的呼声日渐高涨。

“二元论”国际秩序出现的另一层原因则是本轮经济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及政治影响力显著增强,增加了美国实现“全球政治与经济再平衡”及维持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治理机制及国际秩序的成本。国际秩序“二元论”的提出究其本源是由于美国的国家利益及美国维护其国际秩序领导权的需求。“武力威慑”及“国际援助”被“美洲孤立主义”视为通常意义上的通过联合国的治理机制实现美国利益的主要工具。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及国防实力的增强,这些“工具”的效力已经大打折扣,甚至成为了地区冲突的根源。美国作为一个强权国家,无论联合国是否存在,没有美国参与的美国及美洲事务是不存在的。进一步来说,从美国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来看,不对中国进行遏制,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必将被中国倾覆。因此,虽然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美洲孤立主义”仍然要推动中美脱钩并以“短期内巩固美国对美洲的影响力以巩固美国世界霸权的位置,长期内实现美国与美洲国家的贸易平衡”作为未来一段相当长时间内的国家策略,以美洲的稳定与安全巩固世界安全与和平。本书在此处引用“美洲孤立主义”的“维持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有效性的必要条件是发达国家保持对世界秩序的有效控制”这一“偏激的民粹主义思想”的观点来阐释联合国对美国而言的“工具性”。“美洲孤立主义”认为依靠联合国无法实现彻底实现美国的国家利益,一方面是美国要承担发达国家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在数量上及占全球人口的比重上远超发达国家并且今年来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进而使得联合国日益成为发展中国家的舞台。虽然“美洲孤立主义”没有明确否认当今世界对公正、平等的国际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很显然地“美洲孤立主义”背后的逻辑根源暗含着美国依靠当今国际秩序获取的经济利益已经少于美国为了维持当下的“公正”、“平等”的国际秩序所需要付出的高额成本,而且这种成本的构成、金额已经脱离美国的预期,因为“美洲孤立主义”认为一个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必然是一种规则公平,而规则公平已经是如美国这般具有经济强权、政治强权的发达国家的“重大让步”。可以说的是“美洲孤立主义”对国际秩序的理解并没有超脱民族国家的范畴,因为“美洲孤立主义”认为经济强权、政治强权是脱离于国际秩序之外的发达国家的“优势”,而这种优势正是建构其当今国际秩序的根源。

“二元论”国际秩序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则是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并不能掩盖在当今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主旋律之下的糅杂着宗教争端、基于发展程度或宗教阵营划分的“阵营对抗”及民族生存与自决权力的复杂国际争议问题及国际矛盾。在此,本书再一次引用“美洲孤立主义”,以“美洲孤立主义”对“巴以冲突的根源”的阐释,剖析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在解决部分国际冲突失效的根本原因。“美洲孤立主义”认为巴以冲突”的本质是宗教冲突,如果不解决圣城耶路撒冷的归属问题,“巴以冲突”将无法得到彻底结果,更何况“巴以冲突”背后还潜藏着“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影响。犹太复国主义要通过实质性占领和“软性侵略”的方式实现恢复“犹太国”的历史疆域存在因圣城耶路撒冷的归属而产生糅杂着宗教冲突的民族生存权利之争的潜在可能性。更何况,“巴以冲突”得到“和解”的契机在于“伊朗核问题”的解决,而“美洲孤立主义”认为“伊朗核问题”不是伊朗发展权力的问题,而是地区安全与世界和平的问题,基于宗教冲突、更基于伊朗是“穆斯林什叶派政教合一国家”。可以说,当宗教争端背后糅杂着民族自决与生存权力之争时,联合国的全球治理机制极难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由此,基于当前民族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与分歧显著加大,“美洲孤立主义”提出“美国退出联合国有利于构造更加稳定、有效的国际秩序”的观点。“美洲孤立主义”认为虽然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被广泛地认为是成功的并且对维护世界和平及推动有效治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角色,但是与此同时,基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本轮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获得的经济影响力及基于其经济影响力而增强的国际话语权,“美洲孤立主义”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联盟”需要以前所未有的毅力推动“全球经济与政治再平衡”以避免其主导的国际秩序被发展中国家所倾覆。 “美洲孤立主义”认为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成功必然是需要归功于发达国家成功地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受益的国际公共事务放在联合国全球机制之下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决定,而正因为如此,“美洲孤立主义”认为美国有必要退出联合国,因为美国所行使的“一票否决权”更多是代替“发达国家联盟”中的其他成员行使的,看似是美国在诸多事项上阻碍了联合国有效地进行全球治理,实质是当今的联合国全球治理方向不符合“发达国家联盟”的利益或者价值观。之所以是美国而不是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联盟”的成员退出联合国是因为一则美国与美洲国家的地缘政治孤立有助于增强“发达国家联盟”的实力,二则是英国、法国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更深的经济联系,而且很显然其在本轮经济全球化中受到了比美国更大的冲击,因此也更有进行全球扩张的动机,因此有必要使其留在联合国,利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约束其对外扩张的动机。按照“美洲孤立主义”的设想,美国一旦退出联合国,美国将跳出当前复杂的国际争端的束缚,并且凭借其世界第一的军事力量成为联合国之外的平衡全球政治力量的最重要机制,进而进一步巩固与“发达国家联盟”中大多数国家的联系。

(2)国际人权秩序对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实质性意义

“美洲孤立主义”语境的“二元论”的新国际秩序是指在美国退出联合国成为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单极力量之外,通过优化联合国议事机制等形式增强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以优化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并且以联合国为纽带构建美国与联合国共同决定与美国相关的国际事项的决策与落实。“美洲孤立主义”提出构建“二元论”的新国际秩序方案并不是基于美国失去联合国机构及联合国全球治理方向的控制,而是试图尝试建立一种维持全球民主事业的机制,而国际人权秩序则可以承担起稳定全球治理方向与深度的重要作用。“人类正义”认为“国际人权秩序”概念的提出是适应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正在面临的“民主困境”的产物。“人类正义”认为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崛起,其国际经济与政治影响力必然日益增强并且基于其日益增强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影响力必然对全球治理提出有利于本国的“合理需求”,但是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模式与政治体制很显然地落后于其日益增强的经济与政治的国际影响力。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本意是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前提下赋予重要国家对国际事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但是随着中国、印度在经济上的日益独立,中国与印度对国际事务决策的重大影响权已经很显然地影响到联合国全球治理的方向与全球治理的深度,更何况随着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其本国的治理已然成为联合国全球治理中更加不可或缺的一环而这也意味着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官员对联合国自身的机构治理及全球治理过程起到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当发达国家日益失去对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控制,全球治理的方向与深度必将日益按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方向发展,进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劣势及社会模式劣势随着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在全球“蔓延”。尽管发达国家的社会模式及政治体制不会因发展中国家及联合国而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但是对于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或许意味着全球治理失效及民主倒退。“人类正义”实质上是承认联合国作为国际政治机构对于人权与民主事业的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但是“人类正义”也认为人权不仅可以是政治事项,也可以是社会性事项,虽然民族国家的政府会通过行政的手段限制人权事业的发展,但是联合国的政治性质及“所属”也影响到了其在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推广人权事业的努力。为此,“人类正义”提出国际人权秩序的实质性意义在于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之外,建立合适人权体系,以国际组织为载体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进步。“人类正义”认为其没有“产权正义”,最终会影响政局稳定与民主实现,即“社会正义”的失败。所以,“人类正义”认可发展权也是人权,但是这种发展权是以尊重人权为前提的。基于此,“人类正义”认为没有民主与人权就没有发展权,人权是发展权及民主的前提。因此,按照“人类正义”对人权的理解,美国及其“发达国家联盟”盟友必然是全球民主、自由及人权事业的“鼓手”及“推动者”。因此,“人类正义”认为美国有必要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之外新建一套推动全球民主及人权事业发展的机制以捍卫本国的价值观体系及在世界范围内扼杀社会主义及社会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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