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孤立主义-转载一

附录A

《“美洲孤立主义”具体政策主张》

  • 将中国出口美国商品的供应链转移中美洲国家、南美洲国家并使其处于美国人和美国企业的绝对控制之下的同时建立以对体现国家制造业水平的关键制造业领域的产业保护和美国国内充分就业为前提的美国与美洲国家及盟友之间的“自由贸易”,并构建一套基于“石油美元”、 “黄金储备”及“外汇储备”的固定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值的“金本位”美元价值体系以应对潜在的美元估值重构造成的对美国国际贸易所造成的冲击。但是“美洲孤立主义”提出的“金本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本位”,而是一种货币价值的“最低保证”,因为一旦美国要重新使用“金本位”就要面临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即美元基于黄金价格处于长期升值趋势的问题,而这意味着美国必定是一个经常账户盈余的工业化国家,而且美元升值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是降低美国的长期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因此“美洲孤立主义”提出的“固定美元与黄金的比值”应该是美元的币值远高于其“所含黄金的价值”,即美元币值含有相对于黄金的流动性溢价及美国国家信用溢价,而确定美元与黄金的兑换比值的本质意义在于限制美国超发货币及限制美元兑换黄金的套利行为频繁发生;
  • 对中美洲国家、南美洲国家的经济施加重大影响并通过在中美洲国家、南美洲国家构建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意识形态及销售美国保护达到美洲区域之内的均势以确保美国对中美洲国家及南美洲国家的持续性的重大影响;
  • 如果美国失去了基于联合国而建立的国际秩序的绝对控制,那么就减少美国因为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而需要承担的国际援助义务、国际维和义务与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等国际义务并在必要的时候考虑退出联合国或者重塑联合国常设机构等手段。在联合国机制之外,单独建立一套与美国国力、美国的国际影响力相匹配的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并以国际公民组织之间的合作及国际通行规则作为美国所遵守的国际规则。要清楚地认识到国家之间的纷争不是都能通过“谈判桌”得到解决的。在当今国家之间利益复杂多变的时代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关系构建,意味着必然需要部分国家基于以联合国为中心构建的国际规则体系进行利益让渡或者通过“谈判桌”以外的方式进行国际纠纷的解决。因此,当美国失去了对联合国的绝对控制必然意味着美国国家利益存在潜在的基于联合国规则的损失,而这种损失的发生是没有将美国全球的政治实力及军事力纳入其考虑因素之中的,所以联合国的作为国际规则的制定方之一的角色的意义已经大为削弱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外交的意义已经大为下降了。更加重要的是虽然联合国在推动全球减贫及事关人类共同命运等诸多事项上做出了极其突出的贡献,但是当联合国成为了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发展等参与过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议题时,特别是这种利益分歧日趋增大的时候,联合国作为一种国际治理机制已经短暂性地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并成为诸多国际纠纷与地区冲突的根源,因为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利益集团整体试图冲击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秩序,更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未足以推翻发达国家对国际秩序的主导。因此,美国在必要的时候推出联合国反而会因此获得实现其国际利益的外交战略主导权;
  • 以美国盟友及美国军队的绝对实力确保太平洋及大西洋成为美国及其美洲盟友国家的绝对壁垒,以维护美洲安全及美洲秩序;
  • 美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形式将更多地由以联合国为主转变为以支持美国盟友为主并更多地将美国的国际影响力从政治领域延伸至全球公民社会构建倡议等民间领域。构建一套基于美国全球战略的“盟友外交”方阵:在充分尊重盟友的主权独立及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将盟友在地区的核心利益视为美国利益并根据其对美国核心利益的重要性进行价值排序,即实现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衡量各盟友的价值及判断美国的政策取向并争取在不干涉他国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包括利用民间力量及意识形态宣传等多种形式实现美国及其盟友利益的最大化;
  • 美国外交战略侧重方向排序:
  • 优先级:对维持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国际格局有深刻影响的全球性战略布局外交,包括中东秩序战略外交、印太秩序战略外交及欧洲秩序战略外交。要理解将维持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及国际格局作为美国外交的优先级就要结合美国主导的全球自由贸易对美国国内经济的重要影响及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对美国主导的全球自由贸易的重要影响及美国实现其全球战略的工具箱进行考虑;
  • 次优先级:对美国全球战略产生关键影响的地区性战略布局中的平衡外交。要将维持地区内部的势力均势与美国存在作为维持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支点,以美国在关键地区维持区内国家的战略平衡实现巩固美国全球外交战略及避免卷入具体的区域冲突的战略目标,诸如印太战略中的“日韩关系”、“中印关系”都是美国实现区域内势力均衡的重要支点;
  • 一般级:区域之内与特定国家进行的经济、政治与文化交流。
  • 美国实现其外交战略的工具箱:
  • 首先是,美国已经建立的国际经济与政治秩序及与当今主要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
  • 其次是,美国创新与美国企业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及美元的国际结算货币地位;
  • 最后是,与美国“国际警察”角色相匹配的军事力量及全球性军事基地。
  • 构建与拉美国家意识形态相差异的且符合美国社会及宗教价值观的“人权社会”,以避免国家观念被泛化的危险,进而“意识形态”为中心构建以美国为中心的世界叙事及以中美洲及南美洲为中心的“反殖民”的美洲叙事。
7.通过塑造具有竞争性的行政制度以提高美国社会的整体竞争力。具体措施包括改革政府雇员的选拔标准及薪酬体系、通过利用智库等外部研究机构提高美国政府科学决策的水平等。

8.建立一条涵盖“韩国-日本-印度”的“民主自由带”以应对当前国际社会遇到的民主倒退等需要共同应对的问题,为此“美洲孤立主义”提出了“印度民主三策”:

一、通过国际机构或者民间组织对印度进行教育援助,帮助印度建立自己的普惠教育体系。印度因根深蒂固的“种姓制度”而形成的“种姓观念”并因此而形成了财富及政治权力实质性集中在种姓顶层的少数人手上的“排外”的社会结构。在印度这种政治格局及社会结构之下,推动并维持印度民主的最根本措施是提高印度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以教育的方式向印度民间普及民主意识与公民意识,进而促进印度公民社会的形成;

二、通过国际民间合作的形式,推动印度建立社会团体体系(非正式的“公民自治组织”),以缓解印度社会因公民受教育程度低、宗教因素、种族因素等原因而造成的人权压迫问题,进而构建“政府管理,公民监督”的公民社会并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社会效益与政治效益防范印度社会中显性或隐性的政治压迫、宗教压迫等侵犯人权的问题。根据本书提出的“社会模型”,只要存在民主与人权,一定会存在“政府管理与公民监督”,结合印度社会现实对“社会模型”的理解就是在印度的民主模式之下,通过国际民间合作在印度社会推动社会团体体系的构建,进而以向印度公民普及人权、普及民主精神及防范印度公民人权被侵害的情况的发生,进而使得印度社会的社会团体体系成为独立于印度政党政治与印度政府之外的“印度公民发声器”,以印度公民的团结对抗印度社会的不公及印度政府现存的种种弊端。因此,虽然印度民主存在部分显性或隐性的问题,但是印度仍然存在选举与议会政治的形式,在印度推动建立社会团体体系一定能“合成”公民监督政府的效益,也即印度公民社会的建立。要进一步理解在印度建立社会团体体系的意义,可以参考下文提及的社会团体的政治制衡效益、社会治理效益、慈善效益及公民社会效益;

三、以对印度社会及公民进行思想解放代替传统的直接政治干预。自新冠疫情以来,发达国家放松了对印度移民的限制,大量印度公民通过移民成为发达国家的公民,进而为发达国家补充了大量紧缺行业的劳动力。因此,伴随着印度移民潮的来临,印度问题开始显现出其国际性的一面。以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的主权问题或者印度的人权问题作为指责印度的意识形态战争“工具”所导致的最终结果只能使得发达国家社会内部产生种族裂痕和因种族裂痕而导致的社会撕裂,却无助于印度民主问题的解决。对于“集权”的印度政府来说,其政治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建构于种姓观念之上的社会结构及政治结构并因上述两个缺陷而形成的“官僚体系僵化”和“行政权力滥用”这两个与占印度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及“切身体会”的“现象”。由于印度政治体制所形成的上述两个“现象”,印度社会形成两个群体,一个是占社会多数的公民,一个是占社会少数的“官僚”。在印度“种姓社会”的社会结构之下,支撑印度公民中的大多数人在社会中下层“苦苦挣扎”的是“种姓”及“宗教”这两个精神支柱。“种姓”自不必说,这是印度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基于宗教及维系封建统治而形成的封建等级制度。而“宗教”更是已经深入印度社会、印度法律体系的一大桎梏印度社会发育的因素。因此,维系印度民主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让印度公民摆脱种姓观念及宗教观念的束缚,而这一靠教育,二靠解放印度群众的思想。以符合印度人文化、心理、社会心态及价值观的“事实”对印度人进行思想解放,使其形成思想自觉,必然是印度民主的最重要的内生动力之一。人判断一件事的“性质”必然根据一定的经验、客观规律、道德及法律等这些已有知识,并根据自己判断力对事务进行判断进而得出事物“对”或“错”,“真”或“假”的性质判断。因此,“人性”是对印度进行思想解放的最有利的工具,因为,只有“人性”才是最符合人的认知规律及经验。在印度的基于种姓观念的社会制度之下,“人性”并没有扭曲,只是因“人性”而起的问题被宗教或种姓观念所掩盖。

以下是按照“美洲孤立主义”的政策主张,将“美洲孤立主义”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四部分内容“美洲经济合作”、“美洲安全”、“美洲秩序”及“美洲社会”并对上述四部分内容进行节录:

首先是“美洲经济合作”。
“美洲孤立主义”强调的“美洲经济合作”不是“经济全球化”而是“经济区域合作”。“美洲经济合作”不单纯是为了利用中美洲及南美洲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及土地,而是为了通过对美国中低端产业供应链在美洲进行合理布局以提高美国产业的全球竞争力、美国国内商品物价的稳定及商品供应链的稳定。因此,“美洲经济合作”是以美国为中心的基于自由贸易和对美国关键制造业的产业保护的低端产业分散,以中美洲及南美洲的一个国家为中心的工业化,推动周边国家的产业链配套,进而形成与美国中高端产业互补的产业格局和美洲的“泛美元区”。这一方面是基于美洲与美国地理上的相近而产生的政治分歧,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潜在竞争者的产生及以“产业特区”强化美元在美洲的结算地位。

为了确保“美洲经济合作”完全处于美国控制之中并降低因美洲的美国秩序而引起的地缘政治冲突,本书提出一套基于在美国的美洲秩序之下发展出口导向型特区作为拉美国家发展对美出口的出口导向型工业的建议。即“产业特区”:在拉丁美洲国家建立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特区”的“现实性”是针对“美洲经济合作”而言的,是美国在拉丁美洲国家建立其本国商品供应链的“尝试”。拉丁美洲国家要抓住这一轮由“美洲经济合作”所形成的产业转移机遇,就应当尝试通过某种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制度创新,使“美洲经济合作”在拉丁美洲国家建立供应链的“尝试”避免与拉丁美洲国家传统的因地缘政治情绪及反美观念而形成的社会结构产生直接的冲突。“一国两制”模式或许是拉丁美洲国家建立“产业特区”的一个参照。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某些“落后”状态下的区域,是否可以借鉴中国的“一国两制”模式,采用与“美洲经济合作”主要成员国相似的法律体系、社会管理模式,构造一个适合“外国人”在拉丁美洲国家生活、“作的“产业特区”。而这些“产业特区”与“殖民地”模式不同的是不存在中国“一国两制”模式下的“国家主权”问题。“产业特区”的“特殊性”在于在拉丁美洲国家“封闭”的官僚体系之下,允许外国人通过以类似于“议会”的形式参与“产业特区”关于水、电等工业设施建设事项的讨论与决策,并以民主机制推动产业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拉丁美洲国家的“产业特区”构想是不影响拉丁美洲国家政府对“产业特区”的“管辖”,而在于使“产业特区”的拉丁美洲国家官僚与“产业特区”的工商业者“沟通”更通畅,决策更高效。“产业特区”模式的政治形态可以简单概括为,在不触动原有国家政治体制之下,通过类似“议会”的“园区管委会”的形式,人为地建立拉丁美洲国家政府与“外国人”公平、公开的沟通渠道,使“美洲经济合作”成员国公民和企业更快地融入“产业特区”的生活与工“。对于构造一个“政府”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解决“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来源。“用者自负”原则应该是解决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产业特区”进行水、电及交通运输等公共事业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原则。是否可以设立一种与土地价格分离,根据初始承租土地的面积、租期与年租金计算并收取的“公共事业建设金”,并由“管委会”对“公共事业建设金”进行集中规管,由此形成了一种既满足政府财源需要,又能使“外国人”参与政府的水、电及交通运输事业建设的决策过程并进行对政府的“监督”,以一种“投资-建设-运营-所有权转移”的合作,完成“产业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特区”的构建不涉及“国家主权”及实际性由“外国人”建立并参与行政机构等重大政治问题,而是一种在原有政治体制之下的“特殊情况”,因此相比中国的“一国两制”模式,更具备可操作性,而“产业特区”的所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归“特权”所有,也即归拉丁美洲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产业特区”的地位来说,其可以采取独立关税区等手段,通过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降低美洲国家国际贸易的金融风险及增强美元在美洲的结算地位。

为了在中美洲及南美洲发展“产业特区”,本书提出一套适于“产业特区”进行基础上设施建设及产业培育的经济策略;“公民资本主义”,即“四权分立”及在水务、电力行业“节制资本”的思想。

“公民资本主义”的核心思想“四权分立”是通过作为人权的重要载体的诸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作为在政府、政党之外的重要社会力量制衡“行政权”,并通过立法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将人权写入宪法并通过确立“公民自治组织”在国家中的法律定位,进而使“人权”成为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并列的“第四权”。而“公民资本主义”思想中的“节制资本”是为了优化社会运行而不是为了“劫富济贫”而提出的。因此,“公民资本主义”思想中的“节制资本”不需要对具有高经营风险的行业进行利润率节制,而且对全部行业进行利润率节制是不可行的、不具有实践意义及很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现象频发。远超于资金成本在内的所有“资成本的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来“就在于垄断,这种垄断包括基于资本规模等因素在内的自然垄断、基于技术壁垒等因素造成的技术垄断及基于行政命令等因素造成的行政垄断。企业天然具有规避风险、获取超额收益的特性,为了规避竞争,所以企业投资于技术、为了规避竞争,所以企业将利润进行再投资。所以,可以说,垄断的来源在于竞争,在于竞争带来的经营风险,而打破垄断的也在于竞争,在于对手通过再投资、通过对新技术的研发打破领先企业的技术垄断。因此,对具有高竞争性及扩张性的行业来说,限制其利润率是不可能的、不可行的。一方面来源于政府或者相关机构难以衡量因竞争而造成的经营风险,而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为追求更高的利润率而主动寻求权力寻租。因此,“公民资本主义”思想主张对经营稳定、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且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的水务、电力行业进行阶梯利润率方案以对水务、电力行业进行利润率节制,因为水务及供电行业虽然技术革新缓慢,但是采取一个固定的经营利润率会扼杀水务及供电行业的技术变革及管理变革,因此虽要对这些行业的企业采取一个可变的利润率激励。并且政府不应会从阶梯性利润率的超额利润分成方案受益并使其成为政府扩大公务支出的另一个收入来源,即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消费税”。企业必然是水、电的主要消费者,政府从水务企业、电力企业的超额收益中从获取的分成的来源必然是包括企业和居民的水费账单及电力账单。因此,本书建议对政府从水务企业、电力企业的阶梯性利润率方案中获取的收益的用途限制在对社会企业的投入之上。

本书对“美洲孤立主义”的“美洲经济合作”的理解是“美洲孤立主义”所提出的“美洲经济合作”是一种寄希望通过经济合作解决南美洲的“反美情绪”的一种政治解决方案。“美洲经济合作”将美国进口中低端商品的产业链从竞争国家转移到中美洲国家或者南美洲国家一方面可以将美国进口商品的产业链彻底地掌握在美国的势力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美洲地缘政治的“孤立”提高美国政府能把控的全球经济资源及生产能力。但是“美洲孤立主义”并不是不存在隐忧。首先是基于特定的国际问题,美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对立,因此“反美情绪”是普遍存在于拉丁美洲国家的公民之中的;其次是,美国将进口中低端商品的产业链布局在中美洲或南美洲国家可能产生一种“美洲失序”的后果,即因中美洲或者南美洲国家经济实力崛起而削弱了美国对中美洲或南美洲国家的“控制”。基于上述隐忧,“美洲孤立主义”提出一种“美洲均势”思想,即宁愿承担一定的供应链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也不将美国进口中低端商品的全部产业链布局在少数几个国家,而采取一种“散步”的方式,即基于国际经济力及自由贸易所得美国进口中低端商品的产业链尽量多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以此延缓中美洲或者南美洲国家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速度,使得美洲的经济发展掌握在美国政府的控制之中。而“美洲均势”叠加“美洲安全”的双重效应,“美洲孤立主义”应当是一个适合美国使用的长期战略,而“美洲孤立主义”的有效性则取决了美洲国家“反美情绪”的缓解及美洲经济发展受控。

其次是“美洲安全”。“美洲孤立主义”提出的“美洲安全”不是单指“美洲”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领土领空安全等传统意义上的“安全”还包括盟友安全、民间合作等范畴,而这也是“美洲孤立”与“美国孤立”的区别。“美洲孤立”是一种建构在美国的贸易霸权、政治及军事实力之上的全球秩序而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孤立主义”。“美洲安全”的“概念”范畴包含了“第一岛链国家”、欧盟等美国盟友的安全及衍生开来的美国因全球热点问题而引发的潜在安全问题,诸如“伊朗核问题”、“巴以冲突”等。“美洲安全”的关键是保证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秩序的稳固之下通过使美洲力量成长为稍逊于欧盟、中国、东盟的“一级”政治力量,以“均势”稳定美国主导的全球秩序。可以说,“美洲安全”是独立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新型多边外交机制与民间交流机制。

同处一个地球之下的美洲人民在共同应对气候问题、防范核战争和倡导人权等诸多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事项上具有共同利益。<sup></sup>“地球村”意味着虽然身为不同国籍的公民,但是仍需要在诸多事项上进行合作,而且某些事项不仅需要政府推动,更需要公民社会的公民集体推动。例如应对全球气候问题,不仅需要各国政府协力推动,更需要公民团体助力政府推广各项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提出的新主张、新理念。当前,按照发展程度的不同,同处“美洲”之下的国家被区分为“美国”和“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但是这种按照发展程度区分国家“阵营”的方法是否带有“政治意味”?“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仅仅是因为本国缺乏投资和公民素质低吗?这些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低的“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大部分都是原殖民地,他们的低社会发展程度影响了他们吸引“美国”的资本。但是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争取到了本国的“经济主权”。对于这些“美洲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接受“美国”的资金是否是以主权的丧失为代价?对于“美洲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本国的社会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一个是富有阶层,一个是极端贫困阶层,而这意味着“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对“美国”的投资存在两种态度截然不同的群体。“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的“富有阶层”是不愿意接受“美国”的投资,因为这对于这些当地社会的富有阶层来说不仅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受损,更加意味着社会地位及政治地位的下降,而对于“美洲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美国”的投资则意味着新的摆脱贫困的工作机会。问题在于,“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是由其富有阶层所把控的,而且越贫困的国家越容易出现经济垄断及政治垄断的情况,而要依靠贫困国家的内部势力打破这种经济垄断和政治垄断是极其困难的。但是“美洲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中下阶层有人权吗?他们有选择的权力吗?他们有,而这就是本书提倡“美洲”的概念。对于“美洲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接受“美国”的带有政治性质的投资与维持本国社会之内的垄断的性质是一致的,而这也是本书提出的在带有政治性质的联合国体系之外,构建一个新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共同携手应对“美洲”之下的贫困问题、宗教冲突问题、以移民问题为代表的社会问题的国际“公民社会”联盟-“公民联盟”,共同推动“美洲”之内的非政治问题的非政治解决。解决美洲公共事务终究还是不能单纯依靠援助等方式推进而是要遵从各国意愿共同协商决定各国应当承当的责任,而社会发展的问题则不然。社会发展的问题终究还是要通过推动社会民主、社会发展等方式解决,而这也决定了“公民社会”的必然性,因为“美洲”与“公民社会”是相伴生的关系,因此“公民联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本书基于“美洲”的概念提出推动”美洲安全合作”治理机制进一步发展的建立联络各国“公民自治组织”的“公民联盟”,以人权事业的发展,促进民主事业的发展的建议。

“公民联盟”的性质就是一个民间的非盈利组织(NGO),其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推动诸如难民问题等美洲公共事务的非政治化解决。“公民联盟”与各国的“公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这是基于“公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与在本国的地位及其涉及领域的政治敏感性而决定的,但是“公民联盟”的存在可以通过协调发达国家的“公民自治组织”以达到调动发达国家的资源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公民社会”的构建,诸如人才援助、物资援助等。美洲是一个“村”,同处“美洲”的世界公民都有义务解决那些潜在的、有可能影响到本国“公民社会”的问题,诸如种族灭绝思想的传播、专制政体的蔓延。本书建议的“公民联盟”成立及运营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参与“公民联盟”的各国“公民自治组织”缴纳的会员费,除“公民联盟”的最高决策者由各参与的“公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者轮流担任并定期轮换之外,“公民联盟”应设置一个由参与各国的“公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者”构成的“公民联盟决策委员会”并由其承担作为“公民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推动“美洲”之下的诸多美洲公共事务的非政治化解决。

美国可以作为美洲“公民联盟”的观察国并为“公民联盟”提供意识形态上及部分资金的资助,但是基于“公民联盟”的性质,美国不应成为“公民联盟”的成员国,以避免因“美洲经济合作”等美国与美洲国家的合作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政治纷争,使得“公民联盟”承担了“美洲意识形态”合作之外的政治意义上的功能。

本书对“美洲孤立主义”提出的“美洲安全”的理解是“美洲孤立主义”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的“门罗主义”的“安全观念”,即“美洲民间安全”,通过美国援助在美洲国家普遍地建立社会团体体系以推动美洲国家公民社会的构建及缓解“反美情绪”。根据本书的理解“美洲孤立主义”将“美洲安全”视为“美洲经济合作”的大前提之一,即“美洲安全”的初衷是服务于美国安全,而这也是“美洲孤立主义”被广泛视为“门罗主义”及“美国中心论”的原因之一。



https://xinjiapoluntan.com/#_ednref1 [2]卢妮娜. 以哥本哈根大会为例浅论当代美国环境外交政策. Diss. 湖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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