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实践》

三、“印度民族”的凝结:南亚人权实践的模型

要理解“人类正义”的“族裔共存”与“发展权”的人权实践思想就有必要根据“人类正义”提出的“制度模型”结构“人类正义”为推行“印太战略”而提出的“印度民族。”“印度民族”是“人类正义”提出的在印度构建一个“人权”社会的政治设想,即以“印度民族”的非宗教民族概念替换“印度教民族主义”以便消弭印度教与穆斯林等印度其他宗教、其他族裔之间的纷争,构建一个各族裔在政治上平权的印度社会。外交上,“人类正义”提出的“印度民族”主张 “不结盟”,使印度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内政上,“印度民族”主张建立多元社会、重塑印度行政体制、推动族裔平等以提高印度社会的整体竞争力。“印度民族”不是一个强制少数族裔信教或不信教的种族压迫主义,而是在承认印度教在印度国家及印度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之下,通过优化国家行政、完善社会治理及充分利用社会团体的“制衡效应”、“多元社会效应”等实现印度单一宗教社会之下的种族包容主义。因此,可以说“印度民族”整体概念实质上已经承认了印度教的主导地位及印度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现实。以一个超越宗教的非宗教的民族概念凌驾于“印度教民族主义”之上是为了缓解少数族裔在印度社会中的人权问题及推动印度社会的整体发展。要在以印度教为主导的多宗教的印度社会维系“印度民族”整体概念,一是依靠优化国家行政,厘清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力边界,使得少数族裔的人权问题有法可以遵循,有法可供执行;其次则在于优化社会治理方式,将符合从印度教教义中提炼的“印度民族精神”融入国家行政、国家公民教育及社会团体的活动之中,以政府、民间与公民个体的合力推动印度多元社会的构建。其中优化国家行政是优化印度社会治理的最关键环节,即以国家主导的方式,在国家确认的行政权的权限之内行政,而行政权力边界之外的社会治理则依靠公民自觉及政府“政策引导”的社会团体“柔性治理”,以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彰显印度少数族裔人权实现的“印度民族精神”;最后是依靠教育,通过建立培养印度公民意识、探索意识及现代意识的印度教育体系塑造印度公民的“公民精神”。其中,公民意识是指遵守法律与公共秩序及社会秩序的意识,而探索意识则是鼓励探索、质疑与竞争的“民主精神”,最后是培养民族自尊与自信的印度民族精神。

要在印度构建“印度民族”,首先需要确定印度的基本政治体制:

(1)推动建立“四权分立”之下的集权型民主行政制度。“四权分立”之下的集权型民主模式是一套涵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边界界定、官吏选拔,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在内的民主模式。具体来说,“四权分立”之下的集权型民主模式首要的是通过将“人权”纳入与“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并列的“第四权”,使得“人权”能通过民间的非正式力量,即社会团体的力量强化对政府、对政党的制衡,在发挥社会团体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通过“人权”对政府、政党的压力,使得政府主动适应“人权”实现的需要而做出具体、有效的行政行为的变化;从“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方面来说,“四权分立”之下的集权型民主模式强调使用“多党制”与“比例选举制度”相结合的民主模式,并且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在野党在议会的议席比重及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形式;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与“官吏任免”方面来说,“四权分立”之下的集权型模式强调在增强中央政府在制定、执行全国性经济政策的权力的同时,要确保地方政府的决策自主权及执行自主权,并由此应当规范国家政府雇员的选拔任免程序,避免中央政府雇员与地方政府雇员之间的人员流动。之所以要避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发生人员流动的原因在于通过保障地方政府雇员的独立性以防范中央政府行政权力过大以致损害民主的情况的发生。可以说,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及地方的行政独立性是国家民主的最重要保障之一。更重要的是,由于民主选举与“比例选举制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存在官员选拔等方面的独立性并不会损害国家主权的统一,因为地方政府仍处于政党政治的范畴之内。集权型民主模式的关键在于增强了中央政府制定全国性经济政策的权力,在充分保障舆论监督、公民监督及政党监督等情况下,是可以达到发挥计划的效益以与国际上的集权性质的专制国家相竞争而不影响国内民主及减少国内寻租现象发生的。

(2)选举应该是党内竞争与党外竞争相结合的选举模式,并应将组阁人选视为选举的已知量,即选举不应仅是对国家领导人进行选举,而是应该将国家领导人选及关键部门部长的候选人作为选举的已知量,实现以选举压力推动官员任免的合理化及人员与岗位匹配。对获取的议席数量负责意味着“党魁”只对党内少数人负责,而对“党员负责”则要确保“党魁”的人选是党员的“选择”。当政党由于受到“充足”的竞争而形成正常的“新陈代谢”,政党内部的权力将集中在政党内部的极少数党员,但是这种“少数人”掌握政党内部权力的权力结构由于竞争的存在而更加“公平”,而且这种公平是由于外部竞争和内部党员竞争而自发形成的“公平”。如果国家不是阶层利益分化严重或者存在多种族、多宗教的情况,必然会有一个社会主体阶层,而代表这个占社会人口数量多数的政党必然成为多党制之下的“优势”大党,虽然“优势”大党仍然会被执政表现、竞选纲领等民主机制所制约,但是由于政党之间的竞争下降,而竞争不足的结果必然是政党日益与群众脱节。因此,有必要加强政党内部的竞争与政党之间的竞争。提高政党选举竞争的一个思路是实行党内民主,而提高选举竞争的另一个思路是规定在野党的数量及政党联合组阁所占议会议席上限的比重。通过制度,限制一定数量的政党及一定的议会席位属于在野党,通过提高执政党的执政压力以提高执政党的“主动而为”的意愿。基于维持执政政策稳定等因素,维持单一执政党的优势地位是很多国家的自主或者基于国家间竞争的被动选择,但是权力制衡的意义在于通过政党轮换机制的民主机制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公有化”,即保证司法独立、立法独立及防止出现寻租腐败等现象。由此,无论是否存在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将“人权”纳入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权”对于一国的政治生态来说都有尤其显著的作用,特别是当需要增强中央政府制定及执行经济政策的权力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时候,“四权分立”开始显现其重要性,否则行政权的扩张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民主倒退。

其次是重塑印度的行政体制:

(1)将重塑印度公务员队伍作为重建印度行政体制的关键。首先是印度公务员的工资体系及选拔标准。应当坚持将印度政府公务员的基本薪酬标准定在其工作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至十倍,以此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而对于关键岗位的使用则不按照公务员职级及薪资标准。印度政府行政能力提升的关键在于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更明确地说是公务员选拔的标准。因此,要坚持高标准及侧重于行政能力的技能的考察,但是高选拔标准并不意味着高的公务员工资水平,一则因为“官民关系”,二则因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等因素。确定印度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因素更在于与其工作岗位技能的匹配性及正确的社会导向。结合印度现实国情及公务员队伍的惰性,更应当采用“藏智于民”的模式,即在科学行政的“权柄”牢牢把握在印度政府的权力之下的同时,在印度政府行政决策的同时更多地考虑智库、高等院校等机构的研究成果并利用印度政府中的“特聘人员”辅助决策。印度政府行政不仅是一种行政行为更是一种社会导向,将“印度智力”藏于印度政府之外不仅有助于压制印度政府的腐败、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更能推动印度高等教育体系、智库等印度社会研究机构的进步并且能形成一种人才引导,使印度高素质、高智力人才流向科研机构、民间智库及商业领域,推动印度社会的整体进步。

(2)塑造竞争性的印度行政体制。基于印度国情及行政体制的惰性,提出提高印度行政体制竞争性的两个重点方向。一是提高印度民间力量对政府的监察力量,而这种力量不能是来自群众,而应当是来自于印度社会的各阶层、各群体的代表,因为当前印度政府中具有政党背景的成员较高,而这对印度政府来说则是行政权力被滥用的根源之一。提高印度行政效率的长远策略是限制基层公务员的政党背景,即基层公务员要明确不能参加政党或者政党活动,而提高印度行政效率的短期策略是由印度各级政府选聘一定数量的来自印度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代表,由他们代替印度群众监察印度政府的行政,而这种“代表监察”的成功的根源更多地是来自于执政党基于选举压力而被迫做出的政治改变,因此这种“监察”的有效性也是短期的。二是推动印度公务员队伍进行“职务制”改革,将印度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与“职务”相分离,取而代之地以工作年限、工作技能、行政职务等综合因素作为印度公务员基本工资的标价标准,进而塑造公务员岗位职责与岗位责任相匹配、公务员体系权力结构分配更合理而且更容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务员职级体系。

再次是重塑印度的公共服务体制、经济模式、社会模式及维护国内民族团结的具体行政制度:

(1)推动印度建立中央与地方利益分成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水务、电力、电讯体系。从印度私营部门筹集1万亿美元,并在十年内投资建设印度的水电设施。印度水电基础设施的落后是印度在“公民资本主义”中实践“节制资本”理念的最佳条件。“节制资本”的具体措施是通过特许经营权拍卖将水电特许经营权出售给私人资本,并对在水电行业经营的私人资本的利润率实施分层利润率调整计划。如果超过既定的利润率,多余的利润将根据政府和私人资本之间的合同条款进行分配。因此,“控制资金”最困难的方面是水电设施的建设。然而,由于印度基础设施不发达,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政府向私营部门借款,利用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和超额利润分成来支付印度政府从私营部门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偿还。私人资本单独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按年限和净值的方式转让给下一个特许经营商。或者,印度政府可以通过私人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水电设施,并在运营期满后偿还印度政府的投资和转让私人资本建设的水电设施;我建议,第一阶段的水电设施投资应侧重于首都经济圈和外商投资和贸易集中的经济区,其次是重点地区的住宅区,以实现总体规划,促进印度基础设施的重大更新。这将加速印度大型基础设施企业和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而不会导致印度政府过度负债,失去偿债能力。具体操作可由政府组织对供水、供电、电讯等相对于房地产经营、加工制造业而言经营风险相对较少的公共事业业务的“运营权”进行拍卖,并对竞标者的经验要求、资本要求、对目标物的经营方案(含利润率)、用工数量保证、“扶贫工人”数量保证等指标进行综合衡量,择优选择中标者,首次中标者可以根据初次建设成本合理延长“特许使用权”期限。这种竞标模式最直接的考虑就是利用印度充足的可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并建立“基本”的解决“温饱问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降低国家的福利支出负担的同时,避免部落政治势力及军阀政治势力直接参与经营,以达到防止其利用手中的权力“压迫”民众替其“免费”劳动。为了达到防止部落政治势力及军阀政治势力直接插足经营及保证竞标的“相对公平”,需要引入社会团体以达到通过民间力量约束政府行为的目标。印度经济模式与印度现实相结合的另一个特点是对允许上述类型特殊业务通过拍卖“特许经营权”获取在地方开展业务的地方留存一定比例的“特许经营权费”作为政府支出及民众福利支出,剩余“特许经营权费”归中央政府所有并由中央政府对从事“特许经营权”业务的私营企业进行规管,地方及社会团体、公民自治组织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私营企业经营进行监督。而对存在经营风险的私营企业则不作此类限制,其税收收入由地方支配。

(2)在印度建立“农业合作社”体系,即建立印度本土特色的“经济化”的社会企业,实践“集体劳动、集体计划,私人经营”的“公民资本主义”思想。在这里引入“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并不是学习农业合作社的模式,通过行政力量在印度“违背”群众意愿,强行推行“农业合作社”,因为这在法制不健全的非洲地区,由其是印度这种种姓势力及种族矛盾突出的国家来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公有制必然是“人道主义灾难”。本书引入“农业合作社”的原因是想解决印度的落后农业地区的自来水、电力等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问题及通过组织副业生产缓和农村劳动力“过剩”导致的隐性失业问题。在印度缺乏水源的地方由私人企业经营水务、电力业务意味着该私人企业主宰着该地区的“命脉”。而这也是本书作者希望通过类似于“农业合作社”集体经营印度落后、偏远的农业地区的水务、电力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业务。其优势体现在:一、可以通过大批量采购饮用水水及能源以规模经营降低印度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水务、电力等公共产品供给价格;二、由集体经营可以确保公共产品公平地由印度农民“按需”购买,防止从事农村地区水、电等公共产品供给业务的经营者通过把控水电的供给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达到兼并农村地区土地或依靠水务、电力谋取“暴利”。这里强调的是非洲模式中的“集体劳动”都是以私有制形式而不是公有制形式实现,即本文提到的“农业合作社”的合作范畴停留在:一、土地在社员之间流转;二、农业机械设备的购买与对社员租赁;三、组织副业生产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农业合作社”通过经营水务、电力等公共产品供给业务及农业机械的租赁等业务形成的利润可以经“农业合作社”以“社员大会”等民主形式决定利润留存以扩大“农业合作社”规模还是对“农业合作社”社员进行利润分配,对于“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者,可以以合同约定等形式规定其可以获取的利润分成或者成本利润率。非洲模式的“集体劳动”形式之一的“农业合作社”可以理解为社员持虚拟股的委托社员或者外部经营者经营的“公司”而不是中国模式或者苏联模式之下的“农业社会主义化”。“农业合作化”企业本身可以理解为一家公司,所有社员都是这家公司的持股者,而经营者则通过既定的利润分成获取与其劳动及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风险报酬”及“劳动价值”。

(3)建立协调社会团体的民间机构,通过统筹社会团体的发展缓和印度的民族矛盾及其造成的种族压迫。建立协调社会团体的民间机构,通过统筹社会团体的发展缓和非洲国家的民族矛盾及其造成的种族压迫。少数族裔聚居的地区更多地是以宗教、种族或家庭因素为纽带建立的地区秩序,而这对于这些少数族裔聚居的地区之外的主流社会而言就是一种“无序”。而政府公权力往往由于地区之内的宗教势力、宗族势力等因素而无法进入到这些地区,由此形成权力的真空状态 ,进而使少数族裔聚居区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社会问题的摇篮。而社会团体对少数族裔聚居的地区的秩序的建立机制就在于通过在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之外扶持一个这些势力可以接受的民间“管理者”,由他们担任组织者的角色,使他们能作为政府推动地区环境治理、组织地区娱乐活动等民间活动的辅助力量,进而打破宗教势力、宗族势力进行“地区治理”所导致的地区“封闭”的局面;

(4)建立政府直接指导社会团体的外部引导及通过社会团体内部的种族包容政策所形成的内部引导并存的印度特色社会团体发展模式;

(5)制定印度基础教育发展的“十年计划”,由政府牵头,私人资本参与促进其发展。按照重点发展师范类本科的原则,第一个五年计划重点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主的“中心城市教育体系”,通过集中精力建设城市、县城中小学体系达到快速覆盖县城以下的印度农村的教育体系,而第二个五年计划则重点发展倾向于农村乡级教育单位的基础教育。具体办法一是通过中央与地方按照7:3的比例筹集资金,按照其中的五成资金投向中小学校舍建设及教具购买,三成投向在校学生免费营养餐,两成投向师资体系建设的比例协同推动印度农村地区县级单位寄宿公立学校全覆盖,中心城市优质初等教育普遍覆盖的印度教育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印度政府立法规定,私人资本和个人对印度基础教育行业的捐赠可以占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并通过所得税鼓励印度私人投资于促进印度基础教育发展的社会企业。这将通过非营利企业来促进印度基础教育的发展;印度政府之所以率先采取行动,主要是因为印度幅员辽阔,多民族行走的现象。这些在偏远地区行走的印度人的教育需求需要通过印度政府对当地教育的投资来解决。此外,考虑到印度的国情,公共教育不可避免地成为印度社会的主流,否则可能会导致地方分离主义、种族主义和种姓主义等各种问题。解决印度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解决贫困问题,而只有发展才能解决贫困,这对印度尤为重要。只有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印度才能打破社会中残留的种姓文化障碍,进一步提高印度社会的竞争力,从而保持社会进步的顺利道路。“以德治国”的含义不是针对社会中的某一阶层公民,而是针对所有公民。这在印度等历史上实行种姓制度的国家尤为明显,因为社会竞争力的提高不可避免地意味着高种姓将经历社会阶层的衰落,低种姓将成为上层阶级精英。印度政府通过了“十年计划”,在十年内投资100亿美元,推动印度建立基础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体系。这将有助于印度发展出口贸易,打破国内市场壁垒,吸引14亿人口的外国投资和贸易,促进印度社会的全面进步;

在上述印度教育改革方案落地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短暂的“贫富接受教育程度差异”、“地区接受教育程度差异”及“城乡接受教育程度差异”,但是基于印度社会普及基础教育及推动印度社会进步所赋予的印度教改的重大使命,印度教改必然需要遵循三大规律,即“印度教育家现代教育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人类思维能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印度教育改革必然是要以覆盖包括贫困学生、偏远落后地区学生在内的全体适龄印度学龄儿童,所以必然需要优先建立“中心城市优质学校”及“县级公立寄宿学校”,实现以“中心城市优质学校”推动印度基于考试选拔人才的教育制度并为印度高等教育体系以最新理念、最新理论及最新实践推动印度原创性、基础性技术的发展的目的,以“县级公立寄宿学校”全覆盖实现在有限预算及有限时间内解决偏远地区、贫困学生基础教育全覆盖的目标。

最后是坚守“不结盟”与“南亚中心”的外交战略:

历史已经无比正确地证明,印度国内的民族矛盾与印度与其南亚邻国的诸多纷争是密不可分的,印度只有处理好与南亚周边邻国的外交关系才能缓和印度内部的民族矛盾或者说印度只有解决其国内的民族矛盾才能缓和与其南亚周边邻国的国际关系。因此,印度的“不结盟”政策与“南亚中心”的外交战略是其本国国内人权实践的关键之一。更何况只有发展中国家与贫困国家在经济上及人权事务等政治议题上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如果美国因推行“人类正义”而退出了联合国,领导发展中国家利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为发展中国际及贫困国家争取利益的国际责任将落在印度身上,而中国则将承担美国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而与欧洲产生诸多利益分歧。届时,印度将存在着将其国际影响力从南亚次大陆辐射至整个欧亚大陆的机会,但是这个机会是以印度损害其与广泛的发展中国家“不结盟运动”的“盟国”及贫困国家“盟国”的外交关系为代价的并且以印度经济及印度社会实力来看,印度完全没有必要参与除南亚之外的亚欧大陆事务。因此,印度以“印度民族”及“印太战略”中“一环”的姿态坚持其以南亚为中心的国际外交战略,领导发展中国家及贫困国家利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并共同防范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重新出现亚非拉地区被重新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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