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

对于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国家的公民来说,侵害人权的事实主要来源于政治腐败、司法不公及公民权受限。如果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三梯队的国家的人权侵害事实主要是显性,那么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国家的人权侵害事实则主要是隐性的。对于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国家来说,公民显而易见地具有了参与国家政权及社会治理的权力,但是由于政治腐败及宗教因素等,政府主动或者被动地限制了公民的公民权,诸如选举权、监督政府、平等的就业权力等。“人类正义”认为法律是人权实现的根本性保障,但是在法律之外的社会环境之中尚存诸多因素影响着人权的实现,而这些因素呈现出的政治影响与其设立之时的政治目的相背道而驰。以国有经济为例,国有经济的政治原意是解决市场经济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的失效及以国家掌握生产资料作为手段缩少甚至解决社会的贫富差距,但是由于国有经济实质上由民族国家的政府掌控,在没有形成有效的监察机制及监察力量、廉洁的社会文化前,国有经济极容易成为政府腐败的根源。一则,由于国有经济的经营者并没有企业产权,在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之下极容易形成贪污国有企业资产或向私营企业输送利益以谋取私人利益等职务腐败,而在国有企业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则要面临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高额劳务报酬而引起的“不公平竞争质疑”及“产权质疑”;二则,由于政府高层掌握着国有经济及其背后所能调动的经济资源及政治资源,国有经济极容易成为政府贪腐的目标并且由于政府内部的贪腐而形成政府内部难以被监管的“特权分子”及“政治派系”,进而为了维护“政治派系”及“特权分子”在国有经济的经济利益及政治利益而干预选举结果并以国有经济的利益控制本国的“政坛”。因此,可以说国有经济的政治本意之一在于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但是由于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国家内部的诸多问题,国有经济的政治意义演化为维护政治垄断及“特权”的经济利益的工具,因为控制国有经济的“特权腐败分子”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更倾向于与已有的本国大型企业合作进而影响了本国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并因此扩大了本国的贫富差距。与此同时,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民族国有还面临着宗教、本国社会阶层结构及政府行政效力地下等多种制约其人权实现的因素,但是“人类正义”在分析了众多处于国际人权第二梯队的民族国家的人权实现程度后认为对于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民族国家来说,限制其本国人权实现程度的最关键因素是政治腐败及因政治腐败而对本国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政府等公民权力的实质性限制。因此,“人类正义”认为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民族国家的公民已经处于人权的“自觉”阶段而不是处于国际人权秩序第三梯队的民族国家的“被动”阶段,只是由于政府限制、宗教束缚等因素限制了公民寻求更多的公民权。基于此,“人类正义”认为要推动国际人权秩序第二梯队的民族国家的人权实现的关键在于壮大民间力量及以民间力量的壮大迫使政府做出优化政治体制及强化政府监督等政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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