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构建国际人权秩序的关键
“人类正义”提出构建国际人权秩序的关键在于建立组织宗旨为“国际社会公民权的实现”的“人权国际”。“人类正义”的建立“人权国际”的倡议是针对“美洲孤立主义”的“公民联盟”(详见附录A)倡议而提出的。“美洲孤立主义”的“公民联盟”主张在独立的民族国家建立在组织上互不隶属的分支机构以国际非政治事务的民间解决。“人类正义”承认“公民联盟”的组织形式可以起到协调联盟之内的成员通力解决国际间非政治事务的作用,但是“人类正义”指出“公民联盟”的组织形式可能产生两个不利于“公民联盟”发展的影响,即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影响了整个“公民联盟”的发展方向及分支机构实力上的不平等导致的“公民联盟”的内部分裂。对此,“人类正义”指出,碍于人权事项的独特性,“人权国际”不应采取“公民联盟”的组织形式以避免“人权国际”的发展方向偏离NGO的性质,因为解决国际间的人权事项,特别是涉及不同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民族国家的内部人权事项,需要与民族国家的政府的通力协作,也需要以国际社会的压力推动民族国家政府的“进步”。因此,“人类正义”提出“人权国际”应当依附于国际秩序,由强权国家主导“人权国际”的建立并将组织宗旨定位于民族国家的“公民权”的普遍实现。
三、国际人权秩序的显著特点
(1)鲜明的“社会达尔文”的实用主义特性
国际人权秩序背后的思想渊源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其认为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等影响民族国家发展的因素是有优劣之分的,而正是这些影响民族国家发展的因素之间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存在明显地优势。为此,“人类正义”认为发达国家有必要承担稳定世界人权秩序及与发展中国家一道携手应对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以人权事业为代表的诸事项的义务,但是“人类正义”认为发达国家基于“制度优势”而形成的经济优势及政治优势不能通过当今的国际秩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根本途径是进行本国的制度“革新”,以制度“革新”培育适合本民族国家发展并且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发展的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因此,虽然“国际人权秩序”认为发展经济的本质规律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观点忽视了社会制度、市场及技术积累对产业升级及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关键性影响,但是“国际人权秩序”所倡导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经济发展思想还是解释了“国际人权秩序”反对发展中国家将本国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于当今国际人权秩序为其带来的国际援助之上的观点。虽然正是“国际人权秩序”流露着的“实用主义哲学”使“国际人权秩序”与其他“主义”显得格外不同,但是正是“国际人权秩序”的“实用主义哲学”赋予了“国际人权秩序”的“民粹精神”,因为“发展”是民族国家内部的共同呼声,更因为发展事关一个民族国家的生存空间。“国际人权秩序”没有去探究当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是基于联合国的全球治理机制还是基于国际主义精神。相反,“国际人权秩序”考虑的是国际人权秩序对全球治理的“贡献”。“人类正义”认为假如美国真的存在退出联合国的可能性,其必然不是基于国际上存在的“美国霸权对国际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美国霸权影响了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等声音,更不是基于美国国内的“民粹”,而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合理、更加公正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人权秩序。对此,“国际人权秩序”认为强权与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共存是一个伪命题,更何况美国拥有全球霸权而且“孤悬”美洲大陆。从历史上英国的“大陆均势策略”,二十世纪的“美国孤立主义”,再到今天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人权秩序”,大国竞争的中心从来不是联合国而是欧洲。简单来说,国际人权事业永不止步,因为人权事业与民主事业的脆弱性。
(2)依附性
“人类正义”基于民族国家的公平正义,提出了国际秩序的公平正义及国际人权秩序的公平正义并指出国际人权秩序依附于当今的国际秩序这一客观现实的存在。“人类正义”认为国际秩序是建基于民族国家之上的,因此国际秩序必然只能是规则公平,因为民族国家虽然主权平等但是其国家实力必然存在差异。而要实现规则公平进而实现国际秩序的公平正义,“人类正义”认为必须建立一个在承认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事务的重大影响之上的建构于尊重各会员主权平等的议事机制并通过这一承认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议事机制在全球推动人权事业的进步。“人类正义”提出了一个推动联合国治理机制变革的方案设想。“人类正义”提出的推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变革的重点有两个,一则通过联合国机构改革将世界银行组织、国际贸易组织等从联合国机构中剥离,降低联合国国际援助影响联合国集体议事结果的潜在可能性,二则推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从联合国机构中剥离,成为受联合国资助的独立的具有联合国参与性质的国际组织,进而提高联合国民主与人权事业推广机制的独立性并加大与民间国际组织的协助,推动国际间非政治性质事项的民间解决,而这也是国际人权秩序的其中一环,因为国际秩序平等的根源在于人权平等,在于不同族裔、不同国家的公民的人权平等。
“人类正义”认为国际人权秩序的公平正义必然只能是规则正义及最优方案是建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协调机制之上并通过以联合国为中心开展全球人权事业,因为“人类正义”认为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国家联盟”是不可否认地必然性的客观存在,但是也要承认人类正义的必然存在。“人类正义”认为“发达国家联盟”与“发展中国家联盟”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失败。相反,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成功正是源于其为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意识形态上存在巨大差异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构建了一个对话、交流的多边舞台。但是,“人类正义”认为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成功不能掩盖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宗教冲突、种族冲突或者生存冲突,而这些冲突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得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被异化为冲突之源,因为宗教冲突、种族冲突等冲突背后有着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更多地是国家利益及国家实力的考量,身处冲突之外的国家只能根据国家通行规则等不掺杂国家利益的公平规则去判断,只能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去阻止规则的违反者进一步违反国际规则。对此,“人类正义”给出的存在片面性的理由是虽然联合国是“发达国家联盟”主导国际秩序的最关键的“一环”之一,但是由于联合国的议事规则及“发展中国家联盟”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类正义”认为,联合国作为“发达国家联盟”主导全球秩序的工具之一,其历史使命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一方面是,发达国家通过其主导的国际秩序在世界范围内强化其贸易强权与金融强权,使得“发展中国家联盟”中的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发达联盟国家”的压制,进而联合国成为了“发展中国家联盟”为数不多的表达其发展诉求的舞台之一;另一方面是伴随着联合国中的“发展中国家联盟”势力的增强,联合国的全球治理机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发展中国家联盟”的影响,进而对全世界、全人类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发展中国家联盟”将“发展”的诉求的优先序位放在民主、人权等议题之前时,部分落后地区的发展是否会“停滞”,虽然“发展”仍是联合国未来工作的优先事项,因为联合国语境之下的“发展”其实质是一种扶贫,而“发展中国联盟”的“发展”诉求是其经济的工业化或者是使全体国民过上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而这个“落后地区”可以是非洲地区、也可以是亚洲地区。在这两方面的“矛盾”之下,“人类正义”认为在必要的时候,美国存在退出联合国的需求,但是这也是在“发达国家联盟”中的大多数成员保留其联合国席位的前提下进行的,因为没有发达国家参与的联合国,其全球治理机制必然是不涵盖发达国家的区域性的治理机制,其后果更可能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及贫困国家的国家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导致全球重返殖民地时代。而为了应对潜在的“二元论”国际秩序存在的潜在可能性,有必要建立一套依附于当今国际秩序的国际人权秩序,通过发达国家联盟的“合力”以国际组织作为主要推动力,在全球推动人权事业及巩固国际人权秩序。
(3)动态性
“人类正义”从民族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层面对国际秩序即国际人权秩序进行理解,其认为国际人权秩序是一个民族国家最为重要的生存空间与发展的外部条件。因此,“人类正义”所理解的民族国家是一个整体概念,更加是生活在民族国家之内的全体公民生存与发展的概念,而不是“少数人”的概念。在“人类正义”的语境之中,“少数人”可以理解是政府官员等社会上层人士。由此,可以理解的是“人类正义”的“人权观”将公平与正义视作是第一重要的人权并认为民族国家的本质职责是推动国境之内的全体居民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而为了实现全体居民的公平与正义,“人类正义”认为民族国家有必要探索适合本民族国家发展及全体居民的人权实现的经济模式与社会模式,但是“人类正义”认为民族国家探索适合本国的社会模式与经济模式的前提是要贯彻民主及坚持民主的制度,因为“人类正义”认为不受民主保护的人权是不彻底的,甚至可以说不受民主保护的人权是根本不存在的。对此,“人类正义”的解释是通过民主选举形成国家的建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被选举者谋取利益而是为了为选民谋取经济意义上的利益、政治上的利益等短期利益或长期利益,因此受到民主保护的人权才是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的,而且是存在实现的制度性渠道的。
以民族国家为起点,“人类正义”构建了一个以民族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的国际人权秩序观并认为当今的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对民族国家的发展起到整体性的积极意义,因为“人类正义”认为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并且因此形成了为自己生存和维持本国以民主为核心的意识形态而在全球推动民主事业的动机。在“人类正义”的语境之中,民主是脆弱的,民主的实现需要依靠民主制度和民族国家公民的民主意识。“人类正义”通过分析部分国家的案例,明确地指出民主的脆弱性的根源在于民主机制的不完善、外部势力支持、宗族与宗教势力及不受节制的“强人政治”。虽然“人类正义”也承认民主所造成的社会转型缓慢、社会撕裂等“民主后果”,但是“人类正义”很显然地将上述问题的发生都归咎在“强人政治”并由此指出了当今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对民族国家的其中一个积极作用在于美国及由其重大影响的联合国作为民族国家之外的政治势力对推动民族国家的民主与人权事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人类正义”并不否认部分发展中国家“后发优势”获得了经济发展上的成功,但是与此同时“人类正义”也指出发展中国家取得“经济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成本”及“人权成本”低于发达国家。“人类正义”以“劣币驱逐良币”描述了发展中国家的低“人权成本”对其本国的社会及国际秩序造成的问题。“人类正义”认为发展权是人权之一,但是“人类正义”认为人权的最高级形式是个人自主,而个人自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民主机制及民主实现。因此,“人类正义”认为虽然发展权是人权,但是不能因为发展而扼杀民主,不能因为集权具有政局稳定、政策连贯性等多重“优势”而否定民主对于发展的意义。为此,“人类正义”提出“产权正义”就是“社会主义”以解释发展中国家当前出现的社会问题,经济发展最终还是需要解决产权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产权问题的社会终究会政局混乱、腐败横生。进一步来讲,发展中国家经济上的成就极可能倒逼发达国家进行制度改革或者产生新的民粹思潮进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此,“人类正义”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构建一条涵盖“韩国-日本-印度”的“民主自由带”,通过巩固占全球人口中相当一部分比例人口的国家的民主以巩固并且进一步推动国际民主事业的发展。
(4)体系性
国际人权秩序具有鲜明的体系性,其强调通过国际人权组织的协力推动民族国家建立本民族国家的社会团体体系,以社会团体体系的合力缓慢地推动民族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按照“人类正义”的理解其将“人权”作为“第四权”有助于强调“国家的归属”并且将“人权”作为“第四权”有力地回应了“官僚把控国家”、“国家私有化”等非民主思想在国际上的传播。将“发展”放在“民主”与“人权”之前极容易使得国家陷入一种误区,认为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可以漠视公民的人权,因此“人类正义”的提出恰逢其时。“人类正义”的“四权分立”思想不仅将“人权”提高到国家权力来源的位置更为广大国家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即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团体的发展构建社会团体体系,进而推动多元社会建立的新发展模式。“人类正义”的认为将“人权”作为“第四权”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名为“公民自治组织”的政府结构并由其统领社会团体等非官方的民间力量的合理发展。“人类正义”认为社会团体的权力边界必然是由政府限定的,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引导、监管社会团体的发展,因此社会团体必然是民主的工具。但是要在发展中国家构建社会团体体系必然需要解决社会团体运营人才短缺、资金来源不足等现实困难,而更加严峻的问题在于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团体体系极有可能遭到该国政府的阻挠。因此,在民族国家构建社会团体体系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外力”,即以国际社会的压力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放宽对社会团体的监管,使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调动能力。但是让发展中国家政府放宽对社会团体的管制是极为困难的,因为社会团体对政府的制衡作用及社会团体传播民主思想的潜在可能性,而这往往意味着新一轮“颜色革命”的开端。更何况,将“人权”的“载体”社会团体作为“第四权”能起到制衡政府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相应的资源投入及政治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在民族国家推动国际人权事业需要国际性组织的专业协作。
(5)鲜明的人权属性
首先是平等人权。平等人权是“人类正义”的国际人权秩序核心观点并由其衍生出国际人权秩序对民族国家人权现状的“三梯队划分方法”。“人类正义”认为要实现人权平等首先要承认人的客观差异性并基于人的客观差异性形成社会地位、群体特质上的客观差异性。“人类正义”从平等人权的理念衍生出承认民族国家发展差异的“国际规则公平就是国际秩序公平”及“制度性人权”的观点。
其次是制度性人权。“人类正义”认为人权的本质与国家的根本属性确定了人权必然是需要受到民主制度保护的人权并且人权虽然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但是也是国家政治制度及社会制度的产物。“人类正义”认为人权的实现虽然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人权实现还是取决于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模式或不同的政治体制对人权的理解是必然存在差异的,也因此形成“人类正义”所提出的国际人权秩序。因为,“人类正义”认为低于世界银行公布的“极端贫困线标准”的极端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就是人权问题,但是高于“极端贫困线标准”的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就不再是人权问题,因此哪怕是发展中国家也存在通过优化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以促进本国公民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最后是人类正义。“人类正义”认为人权正义在于人权实现,而人权实现的过程必然是从公民权向人权的发展过程。“人类正义”认为人权实现不仅是综合性问题更是不同种族、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让渡的过程,因此要解决人权实现的问题要通过综合性措施、以符合社会预期、符合群体接受程度的方式及手段缓慢地解决。究其一点,“人类正义”承认不同性别、不同群体、不同族裔在体能、受教育程度等客观因素上的差异并认为社会的人权现状是由人本身的客观因素、社会因素及政治体制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的,因此人权实现的结果只能是机会上的平等及制度上的平等而不是群体之间的彻底“平等”。但是,“人类正义”认为对落后群体、落后族裔的“扶持性政策”是必须的,因为这是实现人权的必然过程,也是实现人权的必然结果。
“人类正义”提出构建国际人权秩序的关键在于建立组织宗旨为“国际社会公民权的实现”的“人权国际”。“人类正义”的建立“人权国际”的倡议是针对“美洲孤立主义”的“公民联盟”(详见附录A)倡议而提出的。“美洲孤立主义”的“公民联盟”主张在独立的民族国家建立在组织上互不隶属的分支机构以国际非政治事务的民间解决。“人类正义”承认“公民联盟”的组织形式可以起到协调联盟之内的成员通力解决国际间非政治事务的作用,但是“人类正义”指出“公民联盟”的组织形式可能产生两个不利于“公民联盟”发展的影响,即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影响了整个“公民联盟”的发展方向及分支机构实力上的不平等导致的“公民联盟”的内部分裂。对此,“人类正义”指出,碍于人权事项的独特性,“人权国际”不应采取“公民联盟”的组织形式以避免“人权国际”的发展方向偏离NGO的性质,因为解决国际间的人权事项,特别是涉及不同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民族国家的内部人权事项,需要与民族国家的政府的通力协作,也需要以国际社会的压力推动民族国家政府的“进步”。因此,“人类正义”提出“人权国际”应当依附于国际秩序,由强权国家主导“人权国际”的建立并将组织宗旨定位于民族国家的“公民权”的普遍实现。
三、国际人权秩序的显著特点
(1)鲜明的“社会达尔文”的实用主义特性
国际人权秩序背后的思想渊源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其认为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等影响民族国家发展的因素是有优劣之分的,而正是这些影响民族国家发展的因素之间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存在明显地优势。为此,“人类正义”认为发达国家有必要承担稳定世界人权秩序及与发展中国家一道携手应对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以人权事业为代表的诸事项的义务,但是“人类正义”认为发达国家基于“制度优势”而形成的经济优势及政治优势不能通过当今的国际秩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根本途径是进行本国的制度“革新”,以制度“革新”培育适合本民族国家发展并且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发展的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因此,虽然“国际人权秩序”认为发展经济的本质规律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观点忽视了社会制度、市场及技术积累对产业升级及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关键性影响,但是“国际人权秩序”所倡导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经济发展思想还是解释了“国际人权秩序”反对发展中国家将本国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于当今国际人权秩序为其带来的国际援助之上的观点。虽然正是“国际人权秩序”流露着的“实用主义哲学”使“国际人权秩序”与其他“主义”显得格外不同,但是正是“国际人权秩序”的“实用主义哲学”赋予了“国际人权秩序”的“民粹精神”,因为“发展”是民族国家内部的共同呼声,更因为发展事关一个民族国家的生存空间。“国际人权秩序”没有去探究当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是基于联合国的全球治理机制还是基于国际主义精神。相反,“国际人权秩序”考虑的是国际人权秩序对全球治理的“贡献”。“人类正义”认为假如美国真的存在退出联合国的可能性,其必然不是基于国际上存在的“美国霸权对国际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美国霸权影响了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等声音,更不是基于美国国内的“民粹”,而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合理、更加公正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人权秩序。对此,“国际人权秩序”认为强权与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共存是一个伪命题,更何况美国拥有全球霸权而且“孤悬”美洲大陆。从历史上英国的“大陆均势策略”,二十世纪的“美国孤立主义”,再到今天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人权秩序”,大国竞争的中心从来不是联合国而是欧洲。简单来说,国际人权事业永不止步,因为人权事业与民主事业的脆弱性。
(2)依附性
“人类正义”基于民族国家的公平正义,提出了国际秩序的公平正义及国际人权秩序的公平正义并指出国际人权秩序依附于当今的国际秩序这一客观现实的存在。“人类正义”认为国际秩序是建基于民族国家之上的,因此国际秩序必然只能是规则公平,因为民族国家虽然主权平等但是其国家实力必然存在差异。而要实现规则公平进而实现国际秩序的公平正义,“人类正义”认为必须建立一个在承认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事务的重大影响之上的建构于尊重各会员主权平等的议事机制并通过这一承认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议事机制在全球推动人权事业的进步。“人类正义”提出了一个推动联合国治理机制变革的方案设想。“人类正义”提出的推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变革的重点有两个,一则通过联合国机构改革将世界银行组织、国际贸易组织等从联合国机构中剥离,降低联合国国际援助影响联合国集体议事结果的潜在可能性,二则推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从联合国机构中剥离,成为受联合国资助的独立的具有联合国参与性质的国际组织,进而提高联合国民主与人权事业推广机制的独立性并加大与民间国际组织的协助,推动国际间非政治性质事项的民间解决,而这也是国际人权秩序的其中一环,因为国际秩序平等的根源在于人权平等,在于不同族裔、不同国家的公民的人权平等。
“人类正义”认为国际人权秩序的公平正义必然只能是规则正义及最优方案是建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协调机制之上并通过以联合国为中心开展全球人权事业,因为“人类正义”认为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国家联盟”是不可否认地必然性的客观存在,但是也要承认人类正义的必然存在。“人类正义”认为“发达国家联盟”与“发展中国家联盟”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失败。相反,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成功正是源于其为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意识形态上存在巨大差异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构建了一个对话、交流的多边舞台。但是,“人类正义”认为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成功不能掩盖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宗教冲突、种族冲突或者生存冲突,而这些冲突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得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被异化为冲突之源,因为宗教冲突、种族冲突等冲突背后有着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更多地是国家利益及国家实力的考量,身处冲突之外的国家只能根据国家通行规则等不掺杂国家利益的公平规则去判断,只能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去阻止规则的违反者进一步违反国际规则。对此,“人类正义”给出的存在片面性的理由是虽然联合国是“发达国家联盟”主导国际秩序的最关键的“一环”之一,但是由于联合国的议事规则及“发展中国家联盟”在联合国全球治理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类正义”认为,联合国作为“发达国家联盟”主导全球秩序的工具之一,其历史使命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一方面是,发达国家通过其主导的国际秩序在世界范围内强化其贸易强权与金融强权,使得“发展中国家联盟”中的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发达联盟国家”的压制,进而联合国成为了“发展中国家联盟”为数不多的表达其发展诉求的舞台之一;另一方面是伴随着联合国中的“发展中国家联盟”势力的增强,联合国的全球治理机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发展中国家联盟”的影响,进而对全世界、全人类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发展中国家联盟”将“发展”的诉求的优先序位放在民主、人权等议题之前时,部分落后地区的发展是否会“停滞”,虽然“发展”仍是联合国未来工作的优先事项,因为联合国语境之下的“发展”其实质是一种扶贫,而“发展中国联盟”的“发展”诉求是其经济的工业化或者是使全体国民过上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而这个“落后地区”可以是非洲地区、也可以是亚洲地区。在这两方面的“矛盾”之下,“人类正义”认为在必要的时候,美国存在退出联合国的需求,但是这也是在“发达国家联盟”中的大多数成员保留其联合国席位的前提下进行的,因为没有发达国家参与的联合国,其全球治理机制必然是不涵盖发达国家的区域性的治理机制,其后果更可能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及贫困国家的国家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导致全球重返殖民地时代。而为了应对潜在的“二元论”国际秩序存在的潜在可能性,有必要建立一套依附于当今国际秩序的国际人权秩序,通过发达国家联盟的“合力”以国际组织作为主要推动力,在全球推动人权事业及巩固国际人权秩序。
(3)动态性
“人类正义”从民族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层面对国际秩序即国际人权秩序进行理解,其认为国际人权秩序是一个民族国家最为重要的生存空间与发展的外部条件。因此,“人类正义”所理解的民族国家是一个整体概念,更加是生活在民族国家之内的全体公民生存与发展的概念,而不是“少数人”的概念。在“人类正义”的语境之中,“少数人”可以理解是政府官员等社会上层人士。由此,可以理解的是“人类正义”的“人权观”将公平与正义视作是第一重要的人权并认为民族国家的本质职责是推动国境之内的全体居民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而为了实现全体居民的公平与正义,“人类正义”认为民族国家有必要探索适合本民族国家发展及全体居民的人权实现的经济模式与社会模式,但是“人类正义”认为民族国家探索适合本国的社会模式与经济模式的前提是要贯彻民主及坚持民主的制度,因为“人类正义”认为不受民主保护的人权是不彻底的,甚至可以说不受民主保护的人权是根本不存在的。对此,“人类正义”的解释是通过民主选举形成国家的建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被选举者谋取利益而是为了为选民谋取经济意义上的利益、政治上的利益等短期利益或长期利益,因此受到民主保护的人权才是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的,而且是存在实现的制度性渠道的。
以民族国家为起点,“人类正义”构建了一个以民族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的国际人权秩序观并认为当今的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对民族国家的发展起到整体性的积极意义,因为“人类正义”认为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并且因此形成了为自己生存和维持本国以民主为核心的意识形态而在全球推动民主事业的动机。在“人类正义”的语境之中,民主是脆弱的,民主的实现需要依靠民主制度和民族国家公民的民主意识。“人类正义”通过分析部分国家的案例,明确地指出民主的脆弱性的根源在于民主机制的不完善、外部势力支持、宗族与宗教势力及不受节制的“强人政治”。虽然“人类正义”也承认民主所造成的社会转型缓慢、社会撕裂等“民主后果”,但是“人类正义”很显然地将上述问题的发生都归咎在“强人政治”并由此指出了当今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对民族国家的其中一个积极作用在于美国及由其重大影响的联合国作为民族国家之外的政治势力对推动民族国家的民主与人权事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人类正义”并不否认部分发展中国家“后发优势”获得了经济发展上的成功,但是与此同时“人类正义”也指出发展中国家取得“经济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成本”及“人权成本”低于发达国家。“人类正义”以“劣币驱逐良币”描述了发展中国家的低“人权成本”对其本国的社会及国际秩序造成的问题。“人类正义”认为发展权是人权之一,但是“人类正义”认为人权的最高级形式是个人自主,而个人自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民主机制及民主实现。因此,“人类正义”认为虽然发展权是人权,但是不能因为发展而扼杀民主,不能因为集权具有政局稳定、政策连贯性等多重“优势”而否定民主对于发展的意义。为此,“人类正义”提出“产权正义”就是“社会主义”以解释发展中国家当前出现的社会问题,经济发展最终还是需要解决产权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产权问题的社会终究会政局混乱、腐败横生。进一步来讲,发展中国家经济上的成就极可能倒逼发达国家进行制度改革或者产生新的民粹思潮进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此,“人类正义”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构建一条涵盖“韩国-日本-印度”的“民主自由带”,通过巩固占全球人口中相当一部分比例人口的国家的民主以巩固并且进一步推动国际民主事业的发展。
(4)体系性
国际人权秩序具有鲜明的体系性,其强调通过国际人权组织的协力推动民族国家建立本民族国家的社会团体体系,以社会团体体系的合力缓慢地推动民族国家人权事业的进步。按照“人类正义”的理解其将“人权”作为“第四权”有助于强调“国家的归属”并且将“人权”作为“第四权”有力地回应了“官僚把控国家”、“国家私有化”等非民主思想在国际上的传播。将“发展”放在“民主”与“人权”之前极容易使得国家陷入一种误区,认为为了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可以漠视公民的人权,因此“人类正义”的提出恰逢其时。“人类正义”的“四权分立”思想不仅将“人权”提高到国家权力来源的位置更为广大国家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即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团体的发展构建社会团体体系,进而推动多元社会建立的新发展模式。“人类正义”的认为将“人权”作为“第四权”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名为“公民自治组织”的政府结构并由其统领社会团体等非官方的民间力量的合理发展。“人类正义”认为社会团体的权力边界必然是由政府限定的,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引导、监管社会团体的发展,因此社会团体必然是民主的工具。但是要在发展中国家构建社会团体体系必然需要解决社会团体运营人才短缺、资金来源不足等现实困难,而更加严峻的问题在于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团体体系极有可能遭到该国政府的阻挠。因此,在民族国家构建社会团体体系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外力”,即以国际社会的压力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放宽对社会团体的监管,使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调动能力。但是让发展中国家政府放宽对社会团体的管制是极为困难的,因为社会团体对政府的制衡作用及社会团体传播民主思想的潜在可能性,而这往往意味着新一轮“颜色革命”的开端。更何况,将“人权”的“载体”社会团体作为“第四权”能起到制衡政府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相应的资源投入及政治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在民族国家推动国际人权事业需要国际性组织的专业协作。
(5)鲜明的人权属性
首先是平等人权。平等人权是“人类正义”的国际人权秩序核心观点并由其衍生出国际人权秩序对民族国家人权现状的“三梯队划分方法”。“人类正义”认为要实现人权平等首先要承认人的客观差异性并基于人的客观差异性形成社会地位、群体特质上的客观差异性。“人类正义”从平等人权的理念衍生出承认民族国家发展差异的“国际规则公平就是国际秩序公平”及“制度性人权”的观点。
其次是制度性人权。“人类正义”认为人权的本质与国家的根本属性确定了人权必然是需要受到民主制度保护的人权并且人权虽然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但是也是国家政治制度及社会制度的产物。“人类正义”认为人权的实现虽然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人权实现还是取决于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模式或不同的政治体制对人权的理解是必然存在差异的,也因此形成“人类正义”所提出的国际人权秩序。因为,“人类正义”认为低于世界银行公布的“极端贫困线标准”的极端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就是人权问题,但是高于“极端贫困线标准”的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就不再是人权问题,因此哪怕是发展中国家也存在通过优化政治体制及社会模式以促进本国公民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最后是人类正义。“人类正义”认为人权正义在于人权实现,而人权实现的过程必然是从公民权向人权的发展过程。“人类正义”认为人权实现不仅是综合性问题更是不同种族、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让渡的过程,因此要解决人权实现的问题要通过综合性措施、以符合社会预期、符合群体接受程度的方式及手段缓慢地解决。究其一点,“人类正义”承认不同性别、不同群体、不同族裔在体能、受教育程度等客观因素上的差异并认为社会的人权现状是由人本身的客观因素、社会因素及政治体制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的,因此人权实现的结果只能是机会上的平等及制度上的平等而不是群体之间的彻底“平等”。但是,“人类正义”认为对落后群体、落后族裔的“扶持性政策”是必须的,因为这是实现人权的必然过程,也是实现人权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