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分立实证研究二

二、“社会模型”的实证研究-基于“封建专制”与“苏联民主化运动”的双案例研究

案例一:封建中国皇朝维持统治的措施

措施一:抑制土地兼并

1.封建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权秦开始至公元1911年清王朝的覆灭,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时代涌现出多种独具特色的土地管理制度https://xinjiapoluntan.com/#_edn1,如:汉朝汉武帝时期的“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ii],前者是在确保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将土地租赁给流民和贫民,国家定期收取地租,后者是将国有土地授予无地贫民或流民并对其征收土地税;西汉末年王莽的“王田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私卖,由国家依据家庭人口及劳动力对王田进行统一分配[iii];汉末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度”,由国家将大量的国有土地和无主荒地和部分生产数据分配给流民,统一经营[iv];西晋时期的“占田课田制”,由国家立法规定个人可以依法占有的土地限额[v];北魏孝文帝的“均田制”,将国有土地分为露田和桑田,桑田可以买卖及继承,而露田则不能买卖并在授田者死后回收[vi];南宋晚期的“公田法”,由政府确定官户、民户的土地限额,并将超限部分的土地出租给无地贫民和流民[vii]。总的来说,中国历朝历代的封建土地管理主要聚焦在分田与限田两个方面[viii]

2.封建中国士绅兼并土地的动力是内生的

中国古代封建皇朝主要依靠法令和行政手段,限制每户的土地限额,并通过重新丈量田地、核实人丁等行政手段确保每户拥有的田亩不超过法令规定的限额,如:南宋的“公田法”,规定每户的土地限额,对超限部分田地的1/3租赁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但中国封建政府的上述努力很少取得成功。一方面是,在封建专制主义下,为了维护皇权,皇帝在赋税、徭役的征发上给官绅让渡了部分利益,政府官员及其亲属拥有免收田赋和免除徭役的特权[ix]。政府官员及其亲属在经济优势和政治优势的前提下,具有内生的兼并土地动机[x],而自耕农也乐意把土地卖给政府官员及其亲属,从而逃避高达50%的田赋和人丁税、徭役的征发等,由此,政府官员成为封建地主,而且成为兼并土地的主力。对作为官员及其亲属的封建地主进行限制土地兼并必定触动封建政府的官僚阶级利益,进而影响封建统治的政治根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封建政府限制土地兼并的目的和其结果是相冲突的,限制土地兼并的努力必然失败。另一方面是,中国封建王朝“王权不下乡”的政治传统与监察制度的缺陷[xi]。中国的封建地主大多与政府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或是自己在朝为官,或是近亲在朝为官,因此这群人在里乡的半自治基层结构中,具有很大的话语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能决定地方事务。所以在监察缺失的情况下,限制土地兼并的企图在中央政权重新丈量土地的政治运动后就归于破灭。权力的约束是自上而下的,有无法约束的至高无上的皇权就有无法约束的地方政权的权力,所以封建中国没有法治,只有人治,而人治就无法触动自身的利益,即封建专制主义无法抑制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内生的。

措施二: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秩序

1.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秩序


自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开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均在中央设置直属皇帝的相对独立于行政的中央监察制度[xii],在地方设置受中央垂管的地方监察制度,如:秦朝在地位设置位列“三公”的御史大夫分管中央监察,在地方设置郡监,受御史大夫节制,掌管地方的监察事务;宋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台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通判”负责州府层面的监察。御史大夫直属皇帝,位列“三公”,仅次于皇帝,地方监察机构与地方行政机构平级且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受中央监察机构垂管,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确实对官员的监察起到一定的作用,有效维护了皇权,但这套监察体系是建立在司法、行政、立法权高度集中于皇帝的专制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其监察不是完全独立而有效的,地方监察机构甚至具备了部分行政功能,成为实质性或半实质性的行政机构[xiii]。从中央监察机构的地方派驻机构的形式来看,常驻机构往往成为地方行政机构的上级机构,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察力度随着地方监察机构的行政化而削弱,而非常驻的地方监察机构则对地方行政权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封建专制主义下,各级地方政府只是依法律而治而不是真正的法治,而且是皇权没有得到约束的人治[xiv]

地方行政长官具有一定的司法、行政权力,可以在皇权许可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司法、行政权力,但是其在行使权力时会受到代表皇权的中央监察机构的常驻地方的派驻机构的监察权的制约,甚至逐渐成为地方常驻的监察机构的附庸,成为其下一级机构。地方常驻监察机构往往会通过其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地方行政、司法事务的部分控制或控制。相应地,地方行政机构和地方豪族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诉讼等地方事务获取利益,往往会对监察机构进行腐蚀、渗透,从而削弱中央政权对地方的监察能力并因地方常驻监察机构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权而逐渐成为行政机构。

2.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官员选拔制度

隋开皇九年以前,选官任官的权力在世家大族,中央选官采取九品中正制,由各州郡分别推举一名大中正并由大中正指定小中正,负责与他同籍的官吏、人才的拔擢与评定。自晋以来至隋开皇九年前,士人的家世在定品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行状只作参考,由此,逐渐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社会现象[xv]。与九品中正制相伴生的是门阀与门阀政治,这些门阀盘踞在州郡,地方官员往往依附于这些门阀或者就是这些门阀的子弟,他们在地方擅权妄政,在中央控制政权,极大地束缚了皇权和削弱了中央集权政府的稳定性[xvi]。晋朝自司马炎立国51年后,西晋灭国,衣冠南渡建立东晋,自此中国进入延续170多年的南北朝时期,中原长期处于动荡,中国南北方长期分裂,这都与中央集权政府权力受到地方豪族制约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隋朝结束南北朝的长期分裂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对中央官制和地方基层组织进行了革新。隋文帝用“分科取士”取代前朝的九品中正制,以考试作为人才选拔的标准,打破了世家大族对教育、官吏选拔的垄断[xvii],平民子弟能以公平的方式通过考试入朝为官,以血缘、亲缘为纽带的门阀及门阀政治随之瓦解,极大地促进了中央集权和皇权的集中,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伴随着“分科取士”及门阀的瓦解,隋朝开始放松对基层的控制,在农村采取“里乡”二级制,由此中国古代基层组织由乡官制迈入职役制[xviii],中央政府不再对乡一级政府直接任命官吏,给予俸禄,中国政权结构进入“王权不下乡”的局面。中央政府在县,设坊置市,设置县学,农村里乡只保留经济职能,即负责农业生产、赋役的征发,行政职能全部收归县政,对封建地主与地方官员在里乡一级的政治、经济结合进行了有效控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政府对基层的控制。

3.巩固国家财政的尝试

重农抑商与户籍管理。明万历帝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役、杂役折入田亩以白银而不是实物收取田赋。到了雍正时期,为了扩大税源推行“摊丁入亩”,取消人丁税,改为征收地丁银,自此,无地农民无需缴纳丁税,进一步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xix]。过去按照丁税按照人头收取,现在并入田亩,相当于由地主承担原应由自耕农承担的丁税。封建中国扩张财源的努力主要聚焦在农业税并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无论是汉代的“什伍制度”,还是明清的“里甲制度”、“保甲制度”,无不将广大的农民束缚在农地,农民离开乡村需要路引并以此成为扩大农村税源的手段。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就是重农抑商的真实写照[xx]。中国历朝历代沿用的重农抑商产业政策已经形成了封建地主阶级这个特殊利益群体,基于他们在政治上与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封建王朝只能采取人丁税等手段降低自耕农承担的赋税。以“盐铁酒专卖”为代表的国家垄断商业的发展,通过限制民间商业的发展确保国家税源和徭役的征发,是中国封建时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又一写照[xxi]

核实人丁与田亩。由于中国古代农村长期出于半自治半行政的治理结构,农村人口、田亩数据存在诸多不实之处[xxii]。在封建专制主义下,封建地主拥有各种免除赋役的特权,而随着中央集权政府的持续运作,拥有免除赋役特权的封建地主的土地占全部应税田亩的比重逐年上升,为了维持政权的持续运作,没有免除赋役特权的自耕农将逐步承担比其应税田亩更大的税赋,使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农逐渐走向破产,进而为了免除其赋役寻求被封建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其雇农[xxiii]。为了减缓土地兼并的过程,维护皇权,中央政府会通过核实人丁、田亩的方式公平各阶级的税赋,减轻自耕农的负担。具体措施是:颁布法令,规定土地限额;由郡县或是中央派员督导地方核实人丁、田亩资料,但在里乡半自治结构下,地方大族有隐瞒人丁,瞒报田产的动机,而其家族成员在大多数时期是里乡的负责人[xxiv],因此,可以说在封建专制之下核实认定、田亩在技术意义上的失败根源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4.建立由中央政府控制的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封建王朝的基层政权仅保有征发赋役、治安和司法的功能,教育等功能性服务集中于郡县级政权[xxv]。中国封建王朝长期存在的“王权不下乡”的政治传统使得农村基层管理存在中央政府失去控制的真空地带,由乡梓之情、科举功名及自然经济的封闭性而维系的地方大族则趁此机会迅速占领中央政权的权力真空地带,形成可与中央政权对抗,影响中央政权稳定性而服役征发的里乡半自治结构[xxvi]。但地方大族的自治权力上限仅达至乡[xxvii],由于中央政府对县一级政府保有强力有效的控制,地方大族无法对县政形成全面的控制,人丁的核查、田亩多寡的核查均在郡县的控制之下从而无法在政治上庇佑地方大族的地主经济,单个地主的土地扩张在县一级政权的扩张呈现规模不经济的状态。由此,中国地方封建地主的田庄规模往往仅达乡一级的范围,成为乡绅,而没有县绅。从维护治安等角度来说,里乡的半自治结构是成功的,地方大族就是当地拥有最大经济利益的人及良好治安的受益者,地方大族有动机维护当地治安或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的动机[xxviii]

隋开皇九年以前,中国选官任官采用“九品中正制”,选官任官的权力流落到地方世族手上,选官任官的权力名义上由中央政权把握,但是官吏任免拔擢的名单由地方的“大推官”“小推官”决定,中央政府对官吏的任免拔擢仅有决定权,郡县等地方政府有了“自治独立”的土壤,而且这种“自治独立”的土壤是从中央政府延伸到地方的。事实是,自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以来,中国就不存在一个长期独立统一的中央皇朝,中国长期处于南北分裂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央政府有必要对乡以下的基层组织实行行政化管理以加强对世家大族的控制和管理,但是由于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长期由地方的一小撮“功勋贵族”、“皇亲国戚”控制,广大的封建地主与自耕农,无法参与这个封闭的政权。由此,无法形成一个统一而独立的中央集权国家,因为哪怕中央政府对地方实现严密的控制,都必然面临封建地主和贵族的抵制,从而面临征发赋税、徭役的困难。但自隋开皇九年以来,中央政权在官吏的选拔上使用“科举制”,中央政权真正意义上的把官吏任免拔擢的权力从地方政府收归中央政府,处于封建社会统治边沿的广大农村的封建地主与自耕农有了可以通过一种公平的方式参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权的通道,中央政府的权力主体由“皇帝-丞相-勋贵”转变为“皇帝-丞相-勋贵-科举精英”,新兴的政治势力“科举精英”与皇权相结合,从而稳固了中央政权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事实是,自隋以来,中原皇朝的平均寿命均有所延长,虽然乡以下不再是行政性机构,但是基层更加稳定了,中央政府对基层征发赋役也更容易了[xxix]

案例分析:“皇权至上”与“历史周期律”

一、“皇权至上”与“特权阶层”的形成


在传统的小农经济之下,个体自耕农的财富积累过程是极端缓慢的,在其有限的田产之上,其需要承担田赋、徭役、杂役等各项赋税,在解决温饱之余,其能积累的财富是极其稀少的,更不用说接受良好的教育[xxx];封建地主主要来源于科举功名之家或者说传统的政治家族和由富裕的自耕农发展而成的小地主,前者的扩张是由于其作为封建统治者的倚重力量而拥有的经济特权,如免除赋税、徭役,其一定程度的扩张必然有利于封建皇权统治的稳固;而后者主要是由于个体家庭经商、劳动力充足,耕作水平高而导致财富积累高于正常自耕农水平,进行购置田地,成为封建地主。在自耕农转化为封建地主的财富积累过程中,其无法进行生产的再扩大而只能重复简单再生产,即其多余的财富只能用于购置田地,雇佣长工进行耕作和对后代进行教育投资,进而谋求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员,所以其发展也是有利于封建统治的。但是伴随小农经济发展产生了商人群体,他们积累财富的速度是极端迅速的,当这个群体迅速扩大,其就会成为游走于封建统治阶级之外的可以威胁皇权统治的群体,进行推翻封建专制政府[xxxi]。因此,皇帝只能对这个群体采取压制的措施,将他们打入另册,不允许他们穿丝戴银,出行车马要低于统治阶级以在外观上将这个群体区分。在中国古代,“盐铁专营”与“重农抑商”,加强了中央集权政府对自然经济的把控,国家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人为地形成了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不可持续的统治结构,在压制生产力的同时,形式了两千多年“换朝不换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格局[xxxii]

二、阶层流动性受限之下的“里乡半自治”

隋开皇九年以前,中国古代农村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功能自治性,如:汉代的什伍制度,在乡一级政府设置由郡府委任的“乡长”有秩和由县衙委派的无正式俸禄与行政权的啬夫、游徼,分管行政、征税及治安。隋开皇九年以后,乡的行政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成为重要的基层组织层次并由其负责完成检查户口、征税和治安的功能性职能。中国自然经济的成熟是伴随着地方“封建地主-科举功名”体系的成熟而成熟的[xxxiii]。中国古代的教育体系具有封建垄断性[xxxiv],这是由古代高昂的学费和书籍的稀缺性决定的。当这群学生考取功名进入仕途后,又会因为科举功名免税的政策和自身无约束的权力而兼并更多的土地,形成土地财富及科举功名的高度集中于当地少数几个家族的“封建地主-科举”体系。在这套体系之下,农村基层权力集团依附于当地的少数富裕的封建地主家族进而形成中国农村特有的具有封闭性的自治结构。这种具有封闭性的自治结构出于躲避赋税、徭役的目的,会少报应役人口,隐瞒田亩。中央政府为了确保自身的税基及徭役的征发,则需要对里村的人口、田亩进行定期核查。但中国政府的这种努力往往由于农村土地分散导致的巨大工作量、农村封建地主与当地官绅结合而形成的对土地及人丁的垄断性权力而注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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