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苏联民主化改革
一、苏联的“一党专政”与“三权分立”
苏联的“一党专政”格局之下必然没有“三权分立”的民主实质,因此苏联进行民主化改革必然要触动苏联“一党专政”格局https://xinjiapoluntan.com/#_edn1。只有行政权力受到选举机制带来轮换的制约,政党内部才会因为选举机制带来的外部压力而进行内部的“新陈代谢”,才会有党内民主和真正受约束的行政权力[ii]。如果没有受约束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本身或许就是违法行径的“罪魁祸首”,掌握不受约束的行政权被独立的司法权所“倾覆”的“英雄”或许存在,但是独立的司法带来的必将是受约束的行政权力[iii]。只有司法权摆脱了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实质性的独立于行政权与立法权,而司法权的实质性独立对于行政权来说就是行政权彻底被立法权在“事前”环节及司法权的“事后”环节所节约,通过扩张行政权进而将行政权“公器私用”及“家天下”,虽然短期内会产生依附于行政权之上的利益群体日益增多,产生了利用行政权获取的利益“收买”议员,进而侵蚀立法权的可能性,但由于司法权的实质性独立,这种侵蚀立法权的可能性被大打折扣。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的保证一方面在于法律地位上的确认,但更重要的是对行政权的约束,只有约束了行政权才能实现司法权的实质性独立[iv]。而民主就是约束行政权的最好机制。掌握过大行政权的政府必将处于“强势”地位,而过于强势的“政府”不可能存在真正的“舆论监督”,因为“舆论”也受到政府的“监管”与“节制”。没有了“舆论监督”,要约束政府的行政权使其不至于被滥用则只能依靠选民,但是这种来自政府外部的选民监督也不能防止政府滥权[v]。“三权分立”的有效性及选举竞争压力的共同作用就是外部压力对政党的党内民主和政党活动的最重要推动力。“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被有效贯彻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行政权力被制约,这对通过选举执掌政府的政党而言就是政党的“活动”被动地接受了法律的监管,政党内部的“政府势力”不得不因其行为受法律的约束而放弃对政党内部权力的“垄断”,而选举竞争使得政党必须建立内部的民主机制和党员筛选标准以使本党党员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贯彻政党所坚持的政治理念及政治准则[vi]。可以说,当政党由于受到“充足”的竞争而形成正常的“新陈代谢”,政党内部的权力将集中在政党内部的极少数党员,但是这种“少数人”掌握政党内部权力的权力结构由于竞争的存在而更加“公平”,而且这种公平是由于外部竞争和内部党员竞争而自发形成的“公平”[vii]。只要建立了这种“公平”和权力集中在政党内部“少数人”的权力结构,凝聚在政党之内的“活跃”党员必然是与政党的政治理念相一致的,哪怕这种“一致”可能是出于政治投机,但是由于作为政党竞争的外部压力的选举竞争压力仍然存在,这种“伪装”必然长期保持。党员作为政党的“关键”,其大部分党员与政党的理念保持一致是政党保持其理念及竞争性的“关键”。因为一旦党内民主被建立,党内民主的结果必然受全体党员的“个性”和“共性”所影响,因此如果政党的大部分党员不能代表“民意”,政党的“民主结果”必然不能代表民意[viii]。在制约国家领导人权力的机制缺失之下,已经掌握行政权力的党内高层为了巩固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及政治地位或者进一步追求更高的行政权力及行政职务,其必然利用手中的权力、姻亲关系或者“封官许爵”以笼络政党内部更多的高层官员以增加自身争权夺利行为的“胜算”。如此之下,政党内部必然被少数政权夺利的高层“官僚”派系化,形成一切以派系利益为先,排斥其他派系以争权夺利[ix]。政党内部的“贪腐”、“政治黑幕”及官僚体系“僵化”均由政党的最高权力的争夺而起并进而衍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被少数“官僚”所把持的政党,其国家领导人选并不必然是选民眼中的“合适”。因此“一党专政”或实质性“一党专政”之下的民选国家领导人的“民主性”根本无从谈起。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国家必然通过法律明文规范政府的权力,但是由于政党及政府已经被“官僚化”、“派系化”,为了争权夺利其必然需要争夺社会财富的分配权以维持其“派系”的内部稳定与团结,因此一党专政之下无法实现“三权分立”,或者说“三权分立”体制下“一党专政”的局面必然不能长期存在。因为政党就是本国的腐败根源及违法根源,维持苏联这个靠“腐败”、“关系”上台的政府必然也是以牺牲司法权的独立为代价的[x],而且司法权独立的牺牲是必然的,因为纵使“政党、政府有“审计机构”以确保其政党或政府内部的“清廉”和“去官僚化”,但是由于政党领导人本身也是政党中的“官僚”,更可能的是其本身也是依靠“派系”的力量而登上政党的权力宝座,因此其反腐必然不会达到深层次,更不会触动“派系”的核心利益,否则其必将自取灭亡。更有可能的是执掌“审计机构”的也是政党内部的少数“官僚”而且是“派系”力量中用以“党同伐异”的“工具”。为了在选举中胜选,一个已经腐化的政党的首要是“愚民”,让“选民”认同当权者的执政能力而不是遵从“选民”的利益,由此产生一个极少数的“官僚”的利益集团及与这些“极少数”利益相对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集团的对立会“愈演愈烈”。不具备民主形式导致的行政权无法被制约而行成的为了逃避自己因失责或者违法行为而应当被法律追责的后果所产生的通过结成“利益集团”共同对抗法律的行为,而维持这些“体面”极有可能是基于司法的失效[xi]。
民主的本意并不是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而是防止形成政治上的利益集团[xii],防止公民社会又重新进入政治上“陈陈相因”、“封建世袭”的蒙昧时代。如果公民不是通过控制国家立法权把掌握国家最高行政力量的“人民”代表的权力装进“笼子”里,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的掌权者必然通过种种形式破坏“民主”,因为掌握了社会行政权力就等于掌握了社会的资源分配权[xiii]。权力始终由一群人掌握,由一家一姓掌握,民主终归只是形式,因为“民主”的目的是“民主实质”,而“民主实质”就是让公民的意志贯彻在确立社会秩序和分配社会权力的过程[xiv],因此才会通过由公民选举确定其代表的形式确定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的“人民”代表和掌握国家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如果代表人民形式立法权、行政权的代表不是通过普选等最广泛、无差别选举产生的,其贯彻社会各阶层公民的意志的代表性就会衰弱,因为谁决定这些“人民”代表的任免就等于谁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由这些“人民”代表通过的法律、行使的行政权就体现任免这些“人民”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意志,间接民主就成为了不具备民主实质的“民主”。“民主”最后的结果只是行政权力对立法权、司法权的控制,进而“民主”所追求的多数人的社会最终成为了“少数人”的社会。公民社会通过民主控制立法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通过其对社会财富分配、社会地位的控制来阻断公民行使其“天赋人权”的渠道,防止行政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蚀,实现在“宏观”上,民主“彰显”,在“个体”上,人人平等、实现人权。为了捍卫公民社会的“民主”就有必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分权和制约。司法权就是从“行政权”分割出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权”不是自古就有了,封建社会只有一个权力,就是“君权”,“司法权”是从属于“君权”的,即“司法权”是从属于“行政权”的,“司法”只是“君权”的一个具体职能。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更好地行使行政权。“三角形”是几何图形中最稳固的图形,当国家权力结构呈现“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三足鼎力的形式时,国家的权力结构是最稳固的,国家的行政权力最不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蚀[xv]。司法权可以来源于行政权,也可以来源于立法权,但是只要司法权力的行使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扰,司法权就已经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纠偏”,当掌握行政权力的当权者掌握了司法权,公民社会就缺失了一种“结果”意义上的纠偏机制,立法权也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纠偏”机制,但是立法权是行政权的“源头”,其对行政权的纠偏也仅在对当权者赋予什么行政权力、如何形式权力等“源头”上的纠偏。因此“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从行政权力的“源头”和“结果”上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控制,是实现民主的最优形式。
因此,苏联的戈尔巴乔夫改革在苏联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最后结果必然是苏共放弃其“一党专政”的局面。
二、苏联“自上而下”的改革与民间社会团体的崛起
在由于苏共内部存在巨大的官僚特权阶层而不能进行党内民主的前提之下,在苏联进行选举民主必然导致苏共丧失其作为苏联执政党的合法地位[xvi]。特殊群体的利益需要政党作为代表在议会等意见表达渠道进行表达,因此代表少数群体利益的政党是可以长期存在的,但是一个群体的共同价值、共同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当这个政党所代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发生变化时,这个政党的纲领、政策也应该因时而变,甚至趋于消亡。正如苏共在没有进行党内民主的前提之下在苏联推行民主化改革,导致苏共日益“脱离群众”,进而丧失了其作为苏联执政党的合法地位一样[xvii]。问题的关键于不在于政党是否更新其政策纲领以适应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而在于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政策纲领以多快的速度和怎样的方式进行自我更新以适应其背后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的变化。一个政党就是一个组织,其组织成员都是因为一个最初的共同利益、共同信念而聚集并进行政治活动,但是当这个政党所带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发生变化,没人能确保这个组织的所有成员自上而下地服从这种变化并根据这个变化而调整自己的政策主张、价值纲领。“为了谁”这句话应该由一个政党的领袖提出,但是谁能保证政党领袖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谁”,特别是当政党中的大多数成员地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与其背后所带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已经发生偏离的时候。从政党这个组织的内部机制来看,要实现政党价值主张更替、适时而变或许存在两种思路[xviii]。其一,吸收新鲜“血液”保证政党组织中的大多数成员的共同价值、共同利益与其背后群体保持一致,但是这个政党内部的“新陈代谢”周期很长,而且一个政党成员的政治生命远远长于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主张的变化周期,实现政党“血液”的自主更替;其二,让政党中的成员主动改变认识,根据其代表的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而对进行自我更新。自上而下,政党领袖或者说政党高层推动政党政策主张进行变革,但是当政党内部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发生冲突,这个政党就脱离了“群众”,这个政党要么解散,要么代表与其政党内部大多数成员具有共同利益、共同价值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办法了。自下而上,更换政党领袖或者说政党中的领导者以保持其与所带表的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保持一致。政党中最活跃的群体就是政党中的领导者,政党的政策纲领由他们制定,政党活动由他们组织,要对其进行更换只能依靠政党内部的领导层选拔机制和党内的纠偏、弹劾机制。政党内部“自我革命”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终归是政党成员的被动选择,其结果是政党的政策主张与其所带表利益群体始终存在偏差[xix]。为了赢得议会中的多数席位和国家元首的选举,进而增加政党所带表的利益群体在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上的话语权,一个政党领袖必然主动带领其政党进行自我“革新”,寻找社会中与本政党所带表的利益群体有共同利益的其他群体并争取代表其与本政党纲领相契合的共同利益,形成社会中的“多数”和政党政策中的“多数人”的“最大公约数”,形成两个以上的政见相左的利益群体。一个政党领袖的外部压力就在于扩大政党的“最大公约数”和争取这些政见相左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中立分子”,以增加本政党在议会和政府中的影响力。上述过程是一个外部的、自发主动和备受公众压力的主动过程。只要政党领袖提出的政党纲领、政党主张代表了政党和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政党就能保持其政治“本色”。但是苏共作为苏联的唯一“合法”政党,其唯一性大大降低了苏共这个政党主动适应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变化的主动过程的主动性,苏共的内部自我“革新”的速度也随之下降。
苏联政府的高度集权成为了民间团体崛起的契机[xx]。“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对地方的管辖,要实现对地方的管辖其需要具备某些最基本的职能,如征税、赈济和人口管理等职能。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建立层级分明的官僚体系和权力分配机制,否则,不能称之为政府。苏联民主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在苏联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因此需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看苏联政府。政府是行政权的载体,掌握行政权的人要通过政府这个机构行使其被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行政权,但是苏联政府掌握着调配社会资源的巨大的权力,这使得苏联政府成为阻碍苏联民主化进程的“绊脚石”[xxi]。民主国家的行政权是立法者通过国家的宪法、法律赋予的,拥有行政权的人行使的是立法者所希望的行政权,其行为是受到监督和制约的。“三权分立”意味着权力的制衡,而“大政府”主义者却突出“行政权”,希望进一步扩大行政权以实现政府对国家、社会的资源调配进而达到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等政策目标,但是过大的“行政权”会影响“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立[xxii]。因为“大政府”可以理解为政府管理幅度大,即政府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领域众多,也可以理解为政府管理强度大,即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某些领域的社会资源分配。如果大政府只是管理幅度大,那么衡量“大政府”是否应该存在只需要考虑其效率和效益,但是如果大政府是管理强度大,则应当考虑其是否导致立法权受到限制和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有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政府拥有过高的分配资源的权力,尤其是分配经济资源的权力时,其会通过手中拥有的分配资源的权力与社会中的某一部分群体达成合作进而一步一步使立法权受到限制,如同苏联政府在苏联民主化进程中阻碍苏联民主的做法一般。只有确保政府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高度把控,更多的利益群体才能依附于政府,一党专政才能持久运转。“大政府”的弊端在于过大的行政权导致的“官本位”思想和腐败。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体系将发展经济、分配社会资源的希望寄托于政府、国有企业,那么这个国家必然无法根治腐败和存在走向独裁政府的倾向,因为掌握行政权的当权者不会轻易将手中的行政权让出。之所以说苏联的“大政府”是苏联社会团体崛起的契机是因为政治体制会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来源于政府政策对社会的经济形态、思想形态、公民意识及政治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来源于政治体制对社会公民的“压抑”而产生的反抗精神。在苏联政府默许之下,民间的社会团体有了发展的合法性并且基于苏联的“大政府主义”及苏联经济改革上的失败而得到了使其成为推动苏联民主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因为社会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表了苏共领导者愿意倾听的“民意”[xxiii]。一种在社会中广泛传播并产生极大的影响的思想必然是符合社会主要群体、主要族裔、主要宗教利益并且符合其思维习惯,进而由城市通过城乡之间的“联系”由城市传播至农村进而在国家之内广泛传播,而这种传播与政治宣传工作是完全不同的机制。政治宣传工作更多地是一种“灌输”行为,通过教育、广告等形式使公民“被动”接受统治阶级的思潮。而社会的主流思想更多地是一种基础性思想,这种思想更多地取决于生存压力、社会文化及政治压迫所形成的思想共识。“仇共”思想之所以蔓延更多地是由于社会中下层的生存压力,而且这种生存压力被精英阶层通过对社会的政治权力的把控而固化,进而使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社会中下层与占社会人口极少数的上层精英“脱钩”,并且物质上的“匮乏”将这种生存压力的矛头指向上层。这种社会“仇共”情绪是出于社会中下层对社会中上层及政府的天然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源于政府政策偏向于精英阶层及政府官僚及部分行业的企业家,也源于社会中下层没有合法、可持续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志并通过程序化的民主形式使自己的意志成为政府政策、法律文件,更加源于政府对腐败及官员特权行为的纵容[xxiv]。固然民主形式可以使社会中下层公民的意志通过选举等形式合理、合法传达至政府及立法机构,但是这个中下层公民意志传达的过程受到政党、政府内部政治势力的影响。而且就民主形式来看,民主形式本身也影响了社会公民意志传达至政府的过程。在公民团体的推动下,这种生存压力由指向占社会人口少数的精英阶层转而更多地指向苏联的政治体制及这种政治体制背后的特权阶级。民主只是社会思潮通过政治体制的“强化”或“异化”的政治表达,在苏联“一党专政”体制的异化之下,民意及代表民意的社会团体逐步成为摧毁苏联的政治工具。
案例分析:
一、苏联的“一党专政”与“三权分立”
苏联的“一党专政”格局之下必然没有“三权分立”的民主实质,因此苏联进行民主化改革必然要触动苏联“一党专政”格局https://xinjiapoluntan.com/#_edn1。只有行政权力受到选举机制带来轮换的制约,政党内部才会因为选举机制带来的外部压力而进行内部的“新陈代谢”,才会有党内民主和真正受约束的行政权力[ii]。如果没有受约束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本身或许就是违法行径的“罪魁祸首”,掌握不受约束的行政权被独立的司法权所“倾覆”的“英雄”或许存在,但是独立的司法带来的必将是受约束的行政权力[iii]。只有司法权摆脱了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实质性的独立于行政权与立法权,而司法权的实质性独立对于行政权来说就是行政权彻底被立法权在“事前”环节及司法权的“事后”环节所节约,通过扩张行政权进而将行政权“公器私用”及“家天下”,虽然短期内会产生依附于行政权之上的利益群体日益增多,产生了利用行政权获取的利益“收买”议员,进而侵蚀立法权的可能性,但由于司法权的实质性独立,这种侵蚀立法权的可能性被大打折扣。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的保证一方面在于法律地位上的确认,但更重要的是对行政权的约束,只有约束了行政权才能实现司法权的实质性独立[iv]。而民主就是约束行政权的最好机制。掌握过大行政权的政府必将处于“强势”地位,而过于强势的“政府”不可能存在真正的“舆论监督”,因为“舆论”也受到政府的“监管”与“节制”。没有了“舆论监督”,要约束政府的行政权使其不至于被滥用则只能依靠选民,但是这种来自政府外部的选民监督也不能防止政府滥权[v]。“三权分立”的有效性及选举竞争压力的共同作用就是外部压力对政党的党内民主和政党活动的最重要推动力。“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被有效贯彻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行政权力被制约,这对通过选举执掌政府的政党而言就是政党的“活动”被动地接受了法律的监管,政党内部的“政府势力”不得不因其行为受法律的约束而放弃对政党内部权力的“垄断”,而选举竞争使得政党必须建立内部的民主机制和党员筛选标准以使本党党员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贯彻政党所坚持的政治理念及政治准则[vi]。可以说,当政党由于受到“充足”的竞争而形成正常的“新陈代谢”,政党内部的权力将集中在政党内部的极少数党员,但是这种“少数人”掌握政党内部权力的权力结构由于竞争的存在而更加“公平”,而且这种公平是由于外部竞争和内部党员竞争而自发形成的“公平”[vii]。只要建立了这种“公平”和权力集中在政党内部“少数人”的权力结构,凝聚在政党之内的“活跃”党员必然是与政党的政治理念相一致的,哪怕这种“一致”可能是出于政治投机,但是由于作为政党竞争的外部压力的选举竞争压力仍然存在,这种“伪装”必然长期保持。党员作为政党的“关键”,其大部分党员与政党的理念保持一致是政党保持其理念及竞争性的“关键”。因为一旦党内民主被建立,党内民主的结果必然受全体党员的“个性”和“共性”所影响,因此如果政党的大部分党员不能代表“民意”,政党的“民主结果”必然不能代表民意[viii]。在制约国家领导人权力的机制缺失之下,已经掌握行政权力的党内高层为了巩固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及政治地位或者进一步追求更高的行政权力及行政职务,其必然利用手中的权力、姻亲关系或者“封官许爵”以笼络政党内部更多的高层官员以增加自身争权夺利行为的“胜算”。如此之下,政党内部必然被少数政权夺利的高层“官僚”派系化,形成一切以派系利益为先,排斥其他派系以争权夺利[ix]。政党内部的“贪腐”、“政治黑幕”及官僚体系“僵化”均由政党的最高权力的争夺而起并进而衍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被少数“官僚”所把持的政党,其国家领导人选并不必然是选民眼中的“合适”。因此“一党专政”或实质性“一党专政”之下的民选国家领导人的“民主性”根本无从谈起。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国家必然通过法律明文规范政府的权力,但是由于政党及政府已经被“官僚化”、“派系化”,为了争权夺利其必然需要争夺社会财富的分配权以维持其“派系”的内部稳定与团结,因此一党专政之下无法实现“三权分立”,或者说“三权分立”体制下“一党专政”的局面必然不能长期存在。因为政党就是本国的腐败根源及违法根源,维持苏联这个靠“腐败”、“关系”上台的政府必然也是以牺牲司法权的独立为代价的[x],而且司法权独立的牺牲是必然的,因为纵使“政党、政府有“审计机构”以确保其政党或政府内部的“清廉”和“去官僚化”,但是由于政党领导人本身也是政党中的“官僚”,更可能的是其本身也是依靠“派系”的力量而登上政党的权力宝座,因此其反腐必然不会达到深层次,更不会触动“派系”的核心利益,否则其必将自取灭亡。更有可能的是执掌“审计机构”的也是政党内部的少数“官僚”而且是“派系”力量中用以“党同伐异”的“工具”。为了在选举中胜选,一个已经腐化的政党的首要是“愚民”,让“选民”认同当权者的执政能力而不是遵从“选民”的利益,由此产生一个极少数的“官僚”的利益集团及与这些“极少数”利益相对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集团的对立会“愈演愈烈”。不具备民主形式导致的行政权无法被制约而行成的为了逃避自己因失责或者违法行为而应当被法律追责的后果所产生的通过结成“利益集团”共同对抗法律的行为,而维持这些“体面”极有可能是基于司法的失效[xi]。
民主的本意并不是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而是防止形成政治上的利益集团[xii],防止公民社会又重新进入政治上“陈陈相因”、“封建世袭”的蒙昧时代。如果公民不是通过控制国家立法权把掌握国家最高行政力量的“人民”代表的权力装进“笼子”里,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的掌权者必然通过种种形式破坏“民主”,因为掌握了社会行政权力就等于掌握了社会的资源分配权[xiii]。权力始终由一群人掌握,由一家一姓掌握,民主终归只是形式,因为“民主”的目的是“民主实质”,而“民主实质”就是让公民的意志贯彻在确立社会秩序和分配社会权力的过程[xiv],因此才会通过由公民选举确定其代表的形式确定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的“人民”代表和掌握国家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如果代表人民形式立法权、行政权的代表不是通过普选等最广泛、无差别选举产生的,其贯彻社会各阶层公民的意志的代表性就会衰弱,因为谁决定这些“人民”代表的任免就等于谁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由这些“人民”代表通过的法律、行使的行政权就体现任免这些“人民”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意志,间接民主就成为了不具备民主实质的“民主”。“民主”最后的结果只是行政权力对立法权、司法权的控制,进而“民主”所追求的多数人的社会最终成为了“少数人”的社会。公民社会通过民主控制立法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通过其对社会财富分配、社会地位的控制来阻断公民行使其“天赋人权”的渠道,防止行政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蚀,实现在“宏观”上,民主“彰显”,在“个体”上,人人平等、实现人权。为了捍卫公民社会的“民主”就有必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分权和制约。司法权就是从“行政权”分割出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权”不是自古就有了,封建社会只有一个权力,就是“君权”,“司法权”是从属于“君权”的,即“司法权”是从属于“行政权”的,“司法”只是“君权”的一个具体职能。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更好地行使行政权。“三角形”是几何图形中最稳固的图形,当国家权力结构呈现“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三足鼎力的形式时,国家的权力结构是最稳固的,国家的行政权力最不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蚀[xv]。司法权可以来源于行政权,也可以来源于立法权,但是只要司法权力的行使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扰,司法权就已经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纠偏”,当掌握行政权力的当权者掌握了司法权,公民社会就缺失了一种“结果”意义上的纠偏机制,立法权也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纠偏”机制,但是立法权是行政权的“源头”,其对行政权的纠偏也仅在对当权者赋予什么行政权力、如何形式权力等“源头”上的纠偏。因此“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从行政权力的“源头”和“结果”上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控制,是实现民主的最优形式。
因此,苏联的戈尔巴乔夫改革在苏联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最后结果必然是苏共放弃其“一党专政”的局面。
二、苏联“自上而下”的改革与民间社会团体的崛起
在由于苏共内部存在巨大的官僚特权阶层而不能进行党内民主的前提之下,在苏联进行选举民主必然导致苏共丧失其作为苏联执政党的合法地位[xvi]。特殊群体的利益需要政党作为代表在议会等意见表达渠道进行表达,因此代表少数群体利益的政党是可以长期存在的,但是一个群体的共同价值、共同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当这个政党所代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发生变化时,这个政党的纲领、政策也应该因时而变,甚至趋于消亡。正如苏共在没有进行党内民主的前提之下在苏联推行民主化改革,导致苏共日益“脱离群众”,进而丧失了其作为苏联执政党的合法地位一样[xvii]。问题的关键于不在于政党是否更新其政策纲领以适应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而在于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政策纲领以多快的速度和怎样的方式进行自我更新以适应其背后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的变化。一个政党就是一个组织,其组织成员都是因为一个最初的共同利益、共同信念而聚集并进行政治活动,但是当这个政党所带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发生变化,没人能确保这个组织的所有成员自上而下地服从这种变化并根据这个变化而调整自己的政策主张、价值纲领。“为了谁”这句话应该由一个政党的领袖提出,但是谁能保证政党领袖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谁”,特别是当政党中的大多数成员地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与其背后所带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已经发生偏离的时候。从政党这个组织的内部机制来看,要实现政党价值主张更替、适时而变或许存在两种思路[xviii]。其一,吸收新鲜“血液”保证政党组织中的大多数成员的共同价值、共同利益与其背后群体保持一致,但是这个政党内部的“新陈代谢”周期很长,而且一个政党成员的政治生命远远长于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主张的变化周期,实现政党“血液”的自主更替;其二,让政党中的成员主动改变认识,根据其代表的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而对进行自我更新。自上而下,政党领袖或者说政党高层推动政党政策主张进行变革,但是当政党内部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发生冲突,这个政党就脱离了“群众”,这个政党要么解散,要么代表与其政党内部大多数成员具有共同利益、共同价值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办法了。自下而上,更换政党领袖或者说政党中的领导者以保持其与所带表的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保持一致。政党中最活跃的群体就是政党中的领导者,政党的政策纲领由他们制定,政党活动由他们组织,要对其进行更换只能依靠政党内部的领导层选拔机制和党内的纠偏、弹劾机制。政党内部“自我革命”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终归是政党成员的被动选择,其结果是政党的政策主张与其所带表利益群体始终存在偏差[xix]。为了赢得议会中的多数席位和国家元首的选举,进而增加政党所带表的利益群体在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上的话语权,一个政党领袖必然主动带领其政党进行自我“革新”,寻找社会中与本政党所带表的利益群体有共同利益的其他群体并争取代表其与本政党纲领相契合的共同利益,形成社会中的“多数”和政党政策中的“多数人”的“最大公约数”,形成两个以上的政见相左的利益群体。一个政党领袖的外部压力就在于扩大政党的“最大公约数”和争取这些政见相左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中立分子”,以增加本政党在议会和政府中的影响力。上述过程是一个外部的、自发主动和备受公众压力的主动过程。只要政党领袖提出的政党纲领、政党主张代表了政党和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政党就能保持其政治“本色”。但是苏共作为苏联的唯一“合法”政党,其唯一性大大降低了苏共这个政党主动适应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变化的主动过程的主动性,苏共的内部自我“革新”的速度也随之下降。
苏联政府的高度集权成为了民间团体崛起的契机[xx]。“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对地方的管辖,要实现对地方的管辖其需要具备某些最基本的职能,如征税、赈济和人口管理等职能。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建立层级分明的官僚体系和权力分配机制,否则,不能称之为政府。苏联民主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在苏联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因此需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看苏联政府。政府是行政权的载体,掌握行政权的人要通过政府这个机构行使其被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行政权,但是苏联政府掌握着调配社会资源的巨大的权力,这使得苏联政府成为阻碍苏联民主化进程的“绊脚石”[xxi]。民主国家的行政权是立法者通过国家的宪法、法律赋予的,拥有行政权的人行使的是立法者所希望的行政权,其行为是受到监督和制约的。“三权分立”意味着权力的制衡,而“大政府”主义者却突出“行政权”,希望进一步扩大行政权以实现政府对国家、社会的资源调配进而达到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等政策目标,但是过大的“行政权”会影响“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立[xxii]。因为“大政府”可以理解为政府管理幅度大,即政府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领域众多,也可以理解为政府管理强度大,即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某些领域的社会资源分配。如果大政府只是管理幅度大,那么衡量“大政府”是否应该存在只需要考虑其效率和效益,但是如果大政府是管理强度大,则应当考虑其是否导致立法权受到限制和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有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政府拥有过高的分配资源的权力,尤其是分配经济资源的权力时,其会通过手中拥有的分配资源的权力与社会中的某一部分群体达成合作进而一步一步使立法权受到限制,如同苏联政府在苏联民主化进程中阻碍苏联民主的做法一般。只有确保政府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高度把控,更多的利益群体才能依附于政府,一党专政才能持久运转。“大政府”的弊端在于过大的行政权导致的“官本位”思想和腐败。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体系将发展经济、分配社会资源的希望寄托于政府、国有企业,那么这个国家必然无法根治腐败和存在走向独裁政府的倾向,因为掌握行政权的当权者不会轻易将手中的行政权让出。之所以说苏联的“大政府”是苏联社会团体崛起的契机是因为政治体制会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来源于政府政策对社会的经济形态、思想形态、公民意识及政治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来源于政治体制对社会公民的“压抑”而产生的反抗精神。在苏联政府默许之下,民间的社会团体有了发展的合法性并且基于苏联的“大政府主义”及苏联经济改革上的失败而得到了使其成为推动苏联民主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因为社会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表了苏共领导者愿意倾听的“民意”[xxiii]。一种在社会中广泛传播并产生极大的影响的思想必然是符合社会主要群体、主要族裔、主要宗教利益并且符合其思维习惯,进而由城市通过城乡之间的“联系”由城市传播至农村进而在国家之内广泛传播,而这种传播与政治宣传工作是完全不同的机制。政治宣传工作更多地是一种“灌输”行为,通过教育、广告等形式使公民“被动”接受统治阶级的思潮。而社会的主流思想更多地是一种基础性思想,这种思想更多地取决于生存压力、社会文化及政治压迫所形成的思想共识。“仇共”思想之所以蔓延更多地是由于社会中下层的生存压力,而且这种生存压力被精英阶层通过对社会的政治权力的把控而固化,进而使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社会中下层与占社会人口极少数的上层精英“脱钩”,并且物质上的“匮乏”将这种生存压力的矛头指向上层。这种社会“仇共”情绪是出于社会中下层对社会中上层及政府的天然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源于政府政策偏向于精英阶层及政府官僚及部分行业的企业家,也源于社会中下层没有合法、可持续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志并通过程序化的民主形式使自己的意志成为政府政策、法律文件,更加源于政府对腐败及官员特权行为的纵容[xxiv]。固然民主形式可以使社会中下层公民的意志通过选举等形式合理、合法传达至政府及立法机构,但是这个中下层公民意志传达的过程受到政党、政府内部政治势力的影响。而且就民主形式来看,民主形式本身也影响了社会公民意志传达至政府的过程。在公民团体的推动下,这种生存压力由指向占社会人口少数的精英阶层转而更多地指向苏联的政治体制及这种政治体制背后的特权阶级。民主只是社会思潮通过政治体制的“强化”或“异化”的政治表达,在苏联“一党专政”体制的异化之下,民意及代表民意的社会团体逐步成为摧毁苏联的政治工具。
案例分析:
- 一、社会团体与苏联民主化改革
- 阶层上升通道的丧失标志着苏联社会的崩溃[xxv]。苏共党内因“特权阶层”的存在而导致的阶层上升通道的丧失是使得苏共成为少数人的政党,进而腐朽、堕落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认的是政党的主要成员及政党的“主体”必然是政府公务员体系之内的“党员”,这是“政治”的本质,而不是“政党”的本质,苏共在苏联中的优势地位或许也是戈尔巴乔夫敢于将国家的权力从苏共转移至国家并在苏联内部推动“多党制”的原因之一[xxvi],但是问题在于苏联内部形成了民主,又通过放弃苏共对社会团体的领导而使得民间具有了些许人权,进而所形成的苏联社会对苏联政府及苏共的舆论攻击就是因为苏联“特权阶层”的腐朽被苏联的政治民主化所暴露于苏联公民的面前[xxvii]。而社会团体对苏联民间意识的引领正就是“政府管理与公民监督”的前兆。只要允许公民拥有人权,在不镇压反对声音的前提之下,民主必然是无限制的民主,而无限制的民主的结果必然是苏共放弃“一党专政”。由于苏共的历史及苏联内部复杂的民族情况,苏共内部必然是有多股政治势力的,但是由于苏共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这些政治势力就被苏共内部的争权夺利异化为堵塞阶层上升通道的工具[xxviii]。这些苏共“一党专政”之下的政府内部的“官僚势力”受到了苏联内部“党国精英”的压制,政府部门内部成长起来的官僚无法彻底把控政府,进行苏共内部的反对声音被政府行政权力从政府内部所“制约”[xxix]。因此,当苏共放开对国家权力的把控时,由于潜伏于苏联政府内部的苏共反对声音由于存在联合存在“执政”的可能,纷纷成为反对苏共、反对苏联的“政治领袖”,进而使得苏共失去了对苏联民主化进程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