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分立实证研究三

对比研究:

  • 结论一:作为社会必需品的民主
  • 民主不只是通过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平”移交国家的行政权力,更指通过“文官制度”、“三权分立”等权力设计限制行政权力https://xinjiapoluntan.com/#_edn1。宪法、法律可以经过国会表决或者全民公投进行修改,只要“民众”被掌握行政权力的“当权者”以武力“胁迫”或者民众被“民意”所愚弄。因此,只有通过“民主形式”,以预防性的制度建设防止掌握行政权力的“当权者”无限制的扩张其行政权力,直至危害“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由此可知,民主就是维护国家“三权分立”权力结构稳定的重要基石和重要“制度”[ii]。狭义的民主包含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广义的民主的概念范畴就涵盖狭义的民主及与之相配套的现代文官制度、军队管理制度等限制行政权力无限制扩张的政治制度。民主带来的良好的行政权力“移交”机制及“民主实质”可以有效预防行政权权力的无限制扩张,进而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及公民个人权力的“实现”。

从封建中国的“皇权至上”至苏联的“一党专政”模式,行政权力都是凌驾于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上的,而在这种社会普遍不存在民主的局面之下,虽然可以通过公务员选拔制度确保社会阶层上升管道的通畅,但是这种通畅还是浅层次的,因为由于缺乏政治上的民主,政党内部和政府内部已经形成了特权阶层,这些特权阶层的存在不是由于“公民监督”的缺位。相反,是因为“特权阶层”的存在才导致“公民监督”的缺位[iii]

所以说,“案例一:封建中国皇朝维持统治的措施”左证了“社会模型”中“社会阶层存在流动性”、“社会公平”与“政府管理与公民监督”三条良性准则只要存在其中两条,剩余的一条必然成立的同时也左证了上述三条社会发展良性准则只有有一条不成立,剩余两条均不成立。以封建中国的监察制度为例,封建中国的监察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公民监督”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刺史”还是“通判”,市民均可以通过他们干预地方政府的行政和司法判决,而封建中国的监察制度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察地方行政的作用是因为中国封建皇朝也存在一定的民主成分,这种民主成分就是“丞相制度”,虽然丞相的任命还是取决于皇帝,但是由丞相总理朝政还是有利于限制皇权,进而可以说“丞相制度”存在“民主”的成分。而封建中国的“公民权”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论是“王权不下乡”导致的“里乡半自治”所形成的士绅还是封建皇权,其对市民的公民权都是一种压制,因此中国封建皇朝的“监察制度”往往又是失败的,其监察机构存在由监察转变为实质性行政的趋势,而且由于“公民权”与“民主”的缺位,中国封建皇朝的“监察制度”在大多数时候无法完成抑制土地兼并和打击地方豪族的监察使命。所以说,由于“皇权至上”(缺乏民主),所以“公民权”和“政府管理与公民监督”均不成立,也可以说,由于封建中国的“里乡半自治”(公民权缺位),导致“民主”与“政府管理与公民监督”均不成立,或者说由于封建中国“监察制度”的失败导致“皇权至上”(民主缺位)与士绅特权阶层对封建中国的把控(社会不公平与公民权的缺位)。

结论二:民主的终极意义-社会公平

民主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使立法权、行政权在相互独立或者存在利益分歧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流转,以阻止利益团体在政府、政党中固化,进而损害社会公平。诚然,为了选出一个真正符合本国利益或本国各阶层中大多数人同意的总统或总理需要付出一定的选举成本,但更重要的是选举这种形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别利益群体对行政权的垄断的概率;“三权分立”虽然意味着行政权受到立法权、司法权制约,但是“三权分立”也意味着“政府管理与公民监督”存在实现的可能性。“追求民主”的本质是在追寻社会公平、正义的分配秩序和个体权利在国家及社会层面的展现。从经济资源的分配上来看,社会良性发展必然是追求“社会公平”的过程,因为这是基于因财富积累而形成的社会阶层分化并基于阶层分化与社会分工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一个具有“社会公平”观的政府必然是有一个“有限期”的政府,政府首脑受到任职期限制约和独立的司法系统制约,也即是具有“社会公平”观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民主的政府。一个不具有“社会公平”观的“民主”政府,必然会因为特定利益群体在行政权上的“垄断”而导致依附于其上的特定利益群体过多并且日益扩大,逐步获取了社会上更加多的经济资源。从政治资源的分配上来看,社会发展必然需要社会公平。抛开意识形态的问题,由不具约束的官僚群体推举出的监察政府部门机构的履职和腐败情况就相当于“行政权”监察“行政权”,其极可能又是中国的又一个“刺史”制度式的失败的监察案例。从社会资源的分配上,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社会公平”。一个不具有“社会公平”观的“民主”政府是不受司法、立法监管及约束的,唯一能确定该政府生死的只有该政府背后的利益群体,因此这个政府必然是“独裁”政府。



 
后退
顶部